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占平,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上诉人王力军因与被上诉人吴占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9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力军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既不是借贷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认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吴占平,并裁定吴占平的住所地法院即延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吴占平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查认为,吴占平称其向王力军支付了延寿县山河大道道路工程第五、第六标段投标的款项,但是王力军未能进行该道路工程的投标,现吴占平请求王力军退还其支付的部分投标款以及利息,故本案系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被告在该合同中的义务是向延寿县山河大道道路工程第五、第六标段投标,即争议的标的为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王力军的住所地黑龙江省××道外区为合同履行地。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亦系被告住所地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