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西建与张来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707执2142号
所属地区: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1公开日期:2020-12-15
当事人:陈西建;张来孝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07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陈西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张来孝,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陈西建与被执行人张来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苏0707民初2525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文书:被告张来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西建支付劳务费1125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

2.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因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