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艾尼瓦尔托合达洪,男性,维吾尔族,1996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吐尔汗江阿力木江,男性,维吾尔族,1999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买米提明阿吉,男性,维吾尔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新疆举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人:艾力帕提阿不都米吉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古扎力奴尔托合达洪、艾尼瓦尔托合达洪与被执行人吐尔汗江阿力木江、买米提明阿吉、新疆举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新40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吐尔汗江阿力木江、买米提明阿吉、新疆举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古扎力奴尔托合达洪、艾尼瓦尔托合达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法院受理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依法申报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二、本院2020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路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霍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吐尔汗江阿力木江、买米提明阿吉、新疆举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无可供执行房产及土地。
四、因被执行人吐尔汗江阿力木江、买米提明阿吉、新疆举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强制执行的(2018)新40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