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黄胜与被执行人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381执恢50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湘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黄胜;高正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黄胜,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

被执行人:高正,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黄胜与被执行人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湘03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高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胜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1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11月3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高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12月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32000元、诉讼费356元、执行费38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