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正,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黄胜与被执行人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湘03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高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胜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1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11月3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高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12月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32000元、诉讼费356元、执行费38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