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红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3民初36874、36876、36878、36879、36881、36883、36887、36891-36893、36896-36898、36903、36905、36907、36908、36910、36913、36915、36918、3692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1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红霞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6874、36876、36878、36879、36881、36883、36887、36891-36893、36896-36898、36903、36905、36907、36908、36910、36913、36915、36918、3692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379H。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晗,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敏,该行员工。

被告:陶红霞等22人(各案被告及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上列原告诉各被告信用卡纠纷22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案件受理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金额予以变更(具体详见附表)。

2020年11月30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