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锦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垂岗乡新台村李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48791050L。
法定代表人:曹朝书,该公司经理。
原告龚明与被告安徽圣锦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皖1226民初9744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
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皖1226民初97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张丽书记员杨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