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吉首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3101执恢29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吉首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8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吉首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西兰天武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3101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德润园****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78622877A。

法定代表人:邓学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首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吉首市人民中路民族宾馆**会议室会信用代码:9143310167076160XR。

法定代表人:鲁文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西兰天武陵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综合大楼**会信用代码:914331005786285319。

法定代表人:鲁文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湘西兰天武陵投资有限公司、吉首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310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吉首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西兰天武陵投资有限公司依照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原告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完成将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指定公司名下的义务。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开始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6791元,由原告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8396元,被告吉首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395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案件涉及的土地合计33亩左右,其中13.36亩已完成过户手续,尚有20亩左右没有完成办理过户。

现经现场指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并再次进行了测绘。

此外,本院通过湘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涉案土地登记在被执行人湘西兰天武陵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其中,证号为湘(2020)吉首市不动产权第7000516号土地及湘(2020)吉首市不动产权第7000518号土地,属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范围,即符合过户条件。

另有部分土地,因被执行人已进行房地产开发,客观上已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20)湘3101执恢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湘西兰天武陵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即湘(2020)吉首市不动产权第7000518号,强制过户到湖南金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湘西鑫宇汽贸有限公司名下。

关于湘(2020)吉首市不动产权第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