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煌,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木清,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厦门市蓝吉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木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市蓝吉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蓝吉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