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国蕊,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孟真真与张国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4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国蕊应向申请执行人孟真真支付52015元(包含本案执行费670元)及相应利息。
因张国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孟真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我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国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蕊在指定限期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但被执行人张国蕊未履行义务。
二、我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国蕊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国蕊未申报。
三、2020年11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国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立案至今,我院分别在2020年10月9日、2020年12月14日通过执行办案流程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国蕊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具体情况如下:查到被执行人张国蕊名下有银行存款652.2元,已扣划转交执行费。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蕊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国蕊名下有证券信息。
五、执行人员到偃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国蕊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国蕊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张国蕊住房公积金信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国蕊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七、执行工作人员两次到洛阳市××××王村寻找被执行人张国蕊,均未找到被执行人。
八、因被执行人张国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作出(2020)豫0381司惩279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国蕊拘留15日。
执行过程中未能见到被执行人张国蕊,暂无法对其实施拘留。
九、本案执行标的52015元(包含本案执行费67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652.2元,未执行到位51362.8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