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讷河昌鹏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281执1040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讷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7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王志刚;讷河昌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28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讷河昌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董振林,该公司厂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讷河昌鹏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8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银行存款、查询房产土地、查询车辆、查询证卷、查询工商信息等,被执行人讷河昌鹏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执10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