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志光、甘茂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1025刑初113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乐安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1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王志光;甘茂强;康金发;康磊;余永虹
案由:盗窃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025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光,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安县。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8月6日、2012年4月26日、2014年4月4日、2017年1月22日、2019年10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4日、2019年11月5日分别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1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甘茂强,绰号“二流子”,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安县。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8日、2019年9月11日分别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宜黄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宜黄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宜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

被告人康金发,绰号“郎当”、“铃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安县。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7月13日被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3日、2012年4月27日、2019年10月21日分别被行政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康磊,绰号“么么哒”,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安县。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2015年12月25日、2016年2月27日、2019年12月2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3月11日、2019年12月30日分别被强制隔离戒毒。

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6月8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0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永虹,绰号“憨子”,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安县。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5月9日、2009年5月13日、2010年11月29日、2013年10月13日、2014年l月21日、2017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2月4日、2017年8月24日、2019年11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盗窃于2012年10月5日被行政拘留。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光、甘茂强、康磊、余永虹犯盗窃罪,被告人康金发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20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1月20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的建议,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光、甘茂强、康磊、余永虹、康金发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19年10月19日晚,王志光、刘兵兵(另案处理)来到麒麟凤凰城小区,由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21栋2单元801室涂某家中,盗得现金6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佛吊坠一个、金手镯一个、金转运珠四个、银元21块等。

之后,二人来到鳌溪镇土家路15号黄某3家中,将所盗21块银元卖给黄某3,得款7700元。

王志光分给刘兵兵4500元。

王志光于2019年10月20日将所盗的黄金首饰共62克卖给欧某,得款14880元。

经鉴定,该21块银元价值为10760元,黄金价格为388元/克,该62克黄金首饰价值为24056元。

2、2019年10月16日早上五六点,王志光、康磊、余永虹来到乐安县中医院对面的象山家园,由康磊、余永虹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1栋502室熊某弟弟家中实施盗窃,王志光出来后说没偷到东西。

当天上午七八点,王志光、康磊、余永虹又来到明珠时代小区,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和余永虹进入1栋1单元501室罗某1家中,盗得一罐硬币(60元左右)。

之后,余永虹拿一罐硬币自行离开,王志光、康磊来到麒麟凤凰城小区,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15栋1002室曾某1家中,盗得现金1020元、黄金叶香烟(细支)一条、青花瓷香烟两包、金珠手链一条、男士金戒指一枚、女士金戒指一枚、貔貅一个、金转运珠一串、金项链二条、银元二块(老鹰形状)等。

之后,王志光叫康磊拿二块银元和一条金项链去卖。

康磊在土家路坡下将二块银元卖给黄某3,得款600元,康磊又在财产保险公司附近将金项链卖给易某1,得款600元。

康磊共分得500元。

之后,王志光将所盗的其他黄金首饰、镀金貔貅等物,在财产保险公司附近一条巷子里卖给易某1,得款3100元。

经鉴定,该二块银元价值700元。

当晚,王志光、康磊又来到凤凰城小区,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入户,分别从26栋1单元101室邱某1家中盗得现金3900元及第三版人民币若干,从25栋2单元102室邓某家中盗得现金50元,从27栋2单元102室张某1家中盗得现金2400元左右。

康磊分得700元。

3、2019年9月4日,王志光、刘兵兵来到一中老校门附近象苑宾馆旁边一栋楼(象山路62号),由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2单元401室王某1租住房中,盗得银元二块。

之后王志光、刘兵兵来到象山桥新农贸市场对面象山华庭,由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6栋5单元601室游某1家中,盗得银元四块、银手镯二个、铜钱一包及现金1700元等。

2019年9月19日,王志光将所盗铜钱等物卖给黄某3,得款2540元。

4、2019年9月19日,王志光、康磊、康金发来到时代明珠小区,由康磊、康金发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5栋2单元102室黄某2家中,盗得现金2500元左右、纪念金币四个、纪念银币四个、金手镯一个、金条一根、银条一根等。

之后王志光在县政府后面的马路边将所盗得四个金币、金手镯等卖给易某1,易某1称重共25克,付给王志光现金7800元。

之后,王志光分给康磊、康金发各2600元。

经鉴定,黄金价格388元/克,该25克黄金首饰价值为9700元。

5、2019年9月10日至12日的一天,王志光、刘兵兵、康磊来到芙蓉翡翠城小区,由康磊、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14栋1单元301室曾某2家中,盗得现金400元、金项链三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个、金观音吊坠等,后王志光又开了一户门锁,因在装修而未偷得东西。

之后,王志光在金泰龙宾馆后面,将所盗黄金首饰卖给易某1,得款1400元。

6、2019年9月12日,王志光、刘兵兵、康金发来到南方国际小区,由康金发、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8栋2单元304室杨某2家中,盗得金项链二条、金戒指二个、金手链二条及现金3500元等。

之后,王志光在南山公园将金项链一条和女士金戒指一个卖给易某1,得款2800元。

9月13日,王志光分给康金发、刘兵兵各2400元。

7、2019年9月12日至14日的一天,王志光、刘兵兵来到九龙宏盛小区18栋电梯楼,由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2单元601室张某2家中,盗得现金6550元等。

8、2019年9月20日,王志光、康磊来到二中斜对面鑫昕才子楼,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2单元504室童某家中,盗得现金1200元等。

王志光分给康磊400元。

9、2019年7月底的一天,王志光、甘茂强来到怡家丽景小区,由王志光望风,甘茂强开锁进入A栋305室康某家中,盗得男士铂金戒指一个、金戒指二个、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几包软中华、硬中华、和天下香烟、三大塑料袋硬币(约2000元)、古币、粮票等。

10、2019年9月21日,康磊、刘兵兵开车来到山场镇杏坊村土山组抚八线公路旁,先后撬门进入廖某和廖玉明家中,在廖玉明家中盗窃得剑一把、古董盘一个等。

9月24日,刘兵兵在老烟草公司旁把这个古董盘卖给了黄某3,得款400元,刘兵兵分给康磊200元。

11、2019年7月14日至21日的一天,王志光、甘茂强来到家和沁园小区,由王志光望风,甘茂强开锁进入22栋1单元402室王某2家中,盗得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银元二块及现金等。

2019年7月20日,甘茂强将所盗二块银元卖给黄某3,得款1200元,甘茂强即分给王志光600元。

2019年7月21日,甘茂强将所盗黄金首饰卖给易某1,得款18000元,甘茂强即分给王志光8700元。

12、2019年8月底的一天,王志光、甘茂强来到芙蓉翡翠城小区,由王志光望风,甘茂强开锁进入6栋2单元302室董某家中,盗得女士金手镯三个、女士金项链二条、女士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二个、女士珍珠项链一条、金观音吊坠一个、银元10块及现金286元等。

后甘茂强在县新烟草公司加油站附近将所盗黄金首饰卖给易某1,得款8000元。

甘茂强又将所盗10块银元等卖给黄某3,得款10300元。

甘茂强即分给王志光6800元。

13、2019年7月16日晚,余永虹和唐某(已判刑)、游煌辉(已判刑)等人在乐安县招携镇南坪小学附近用后八轮自卸车偷运杨某1存放于此的石粉六车,并将石粉卖给聂某,得款4800元。

2019年7月22日晚,余永虹和唐某、游煌辉、董荣林(已死亡)等人在乐安县招携镇南坪小学附近先后两次用后八轮自卸车偷运杨某1存放于此的石粉共九车,并将石粉卖给聂某,得款7200元。

经鉴定,该石粉的价值为每立方米30元,所盗15车石粉价值12600元。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及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证人刘兵兵、黄某3、易某1、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涂某、邱某1、黄某2、杨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志光、余永虹、康金发、康磊、甘茂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记录光盘、监控视频光盘等。

二、贩卖毒品罪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康金发在乐安县龙花商务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约0.2克)卖给彭某。

过了四五天的一天晚上,康金发在乐安县金泰龙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约0.2克)卖给彭某。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人游某2、彭某的证言,被告人康金发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125622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甘茂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39786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康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27430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余永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二次,数额1266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二次,数额19400元,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志光、康磊、康金发、余永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志光、康金发、康磊、余永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光、余永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康金发、康磊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处被告人康磊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康金发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永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庭审时,公诉人发表意见认为因五被告人均未缴纳罚金,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志光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犯罪中他没有盗窃到金手镯和银条,也没有现金,只有两个金币、两个银币,金条只有5克,没有10克;第7起盗窃的现金也只有2000多元,没有6000多元;第9起没有盗窃到男式铂金戒指、两个金戒指;第12起只没有盗窃观音吊坠、女式珍珠项链及银元10个,这起只偷了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枚金戒指及现金。

被告人甘茂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起没有偷到男子铂金戒指,第12起没有盗窃到金手镯。

被告人康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康金发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余永虹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 (一)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志光与刘兵兵(已判刑)来到乐安县城麒麟凤凰城小区21栋2单元801室涂某家门口,趁家中无人,由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银元21块、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

之后,二人来到鳌溪镇土家路黄某3家中,将所盗的21块银元卖给黄某3,得款7700元,王志光分给刘兵兵4500元。

王志光于2019年10月20日将所盗的黄金首饰共62克卖给欧某,得款14880元。

次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黄金项链一条及吊坠、黄金佛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只等。

经鉴定,该21块银元价值为10760元,该62克黄金首饰价值为24056元(当日黄金价格为388元/克)。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黄某3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9日黄某3微信给王志光转账10100元。

(2)王志光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9日18:45王志光收到黄某3微信转账10100元,同日18:47王志光给刘兵兵微信转账4500元。

2019年10月20日王志光收到欧某微信转账14880元。

(3)刘兵兵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9日18:51刘兵兵收到王志光微信转账4500元。

(4)欧某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10月20日13:33欧某微信给王志光转账14880元。

2、证人证言 (1)黄某3的证言,2019年10月19日18时左右,王志光和刘兵兵到他家,王志光从一个袋子里拿出了21个大洋(7个袁大头、4个孙小头、10个英国日本头像)说要卖给他,他的收购价是袁大头500元一个、孙小头400元一个、英国日本头像260元一个,共7700元。

王志光还拿出3000元(面值10元)的人民币让他换整钱,以上一共10700元,但王志光以前借过他600元,他只微信转给王志光10100元。

(2)证人欧某的陈述,2019年10月20日,易某2(外号“三个卵子”)打电话让他帮忙收一个人手里的金子,并帮忙稳住这个人。

易某2将他的电话号码发给了这个人。

他接到这个人电话后就叫这个人去老庙黄金店称重。

后来这个人打电话说称了62克。

他就加了这个人微信,昵称是“始终是敷衍”。

他核实无误后,通过微信转给这个人14880元。

(3)证人易某2的陈述,2019年10月20日王志光打他电话说有七八十克黄金要卖。

之后他打电话叫欧某帮忙去收金子,并稳住这个人。

他要欧某让王志光到金店里去称,金店里有监控。

欧某答应了。

他和王志光说240元一克,并发欧某电话号码给王志光。

后来欧某从王志光手中收到62克金子,240元一克,总共花了1488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

(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0日下午,他接到易某2电话,易某2说王志光有赃物(六十多克金子)要出手。

后他将情况反映给了公安人员。

3、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8日至19日她凤凰城21栋2单元801号的家中被偷了现金6000元(其中300张面值10元的、30张面值100元的)、女士金戒指一个(5克多,款式为貔貅)、金手镯一个(50克多,没有花纹)、金项链一条(20多克,由链条和圆形吊坠组成,款式为镂空的小花)、金吊坠两个(1个金观音、1个金佛,共重5克左右)、四个金珠子(共2克多,没有花纹)、二十多个银元。

这些东西都是放在卧室衣柜的抽屉里。

4、同案犯刘兵兵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19日晚上王志光骑摩托车带他到凤凰城小区。

他望风,王志光用T形开锁工具开门进了一户人家。

大概十几分钟王志光就出来了,下楼时王志光对他说有几个银元,他还看到王志光裤袋里也装了钱,但不知道有多少。

之后王志光骑摩托车带他到老烟草公司附近,一个喊名“猴子”的人过来带王志光和他去其家中,王志光把银元拿出来,数了一下有二十多个,卖给“猴子”得了7000多元。

卖完后回到他住的地方,王志光说卖的钱和偷的钱共有10000元,他分得4500元。

王志光通过微信转给他。

5、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19日晚上,他和刘兵兵在凤凰城小区21栋2单元801室偷了东西。

当时他负责开门,刘兵兵负责望风。

他进去后在靠门的柜子里偷了女士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50多克)、金项链一条、金佛吊坠一个、金珠子四个和20多个银元、3000多元现金。

偷了之后他将这二十多个银元卖给了“猴子”黄某3,卖得7700元,并且用之前偷的3000元(面值10元)和黄某3换了整钱。

因为他之前借了黄某3600元,黄某3就给了他10100元。

金银首饰就卖给了易某2介绍的一个人,卖得14880元(每克240元,共62克)。

庭审时,王志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盗窃物品无异议。

6、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志光指认了其与刘兵兵盗窃乐安县城麒麟凤凰城小区21栋2单元801室涂某家的方位,及被盗窃室内现场情况。

7、鉴定意见,证实以2019年10月20日为基准日,黄金价格为388元/克,袁大头银元700元/块,外国银元350元/块,孙小头银元590元/块,光绪银元1066.67元/块,大清银元1133.33元/块,宣统银元1066.67元/块。

该21块银元价值为10760元,2019年10月20日黄金价格为388元/克。

8、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10月22日,侦查机关在黄某3土家路15号家中提取并扣押了30块银元、面值10元的人民币200张、旧版人民币464张(含1元、2元、5元面值)等,进行了拍照。

2019年10月20日侦查机关从欧某处扣押了黄金弥勒佛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含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黄金珠(中空)六个。

(二)2019年10月16日五六点左右,被告人王志光、康磊、余永虹来到乐安县中医院对面的象山家园小区,由康磊、余永虹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1栋502室熊某弟弟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当日七八点左右,被告人王志光、康磊、余永虹又来到县城时代明珠小区1栋1单元五楼,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后和余永虹进入501室罗某1家中,余永虹盗得一罐硬币(60元左右)后,三人离开现场。

之后,被告人王志光、康磊来到麒麟凤凰城小区,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15栋1002室曾某1家中,盗得现金1020元、黄金叶香烟(细支)一条、青花瓷香烟两包、金珠手链一条、男士金戒指一枚、女士金戒指一枚、貔貅一个、金转运珠一串、金项链二条、银元两块(老鹰形状)等。

后王志光叫康磊将两块银元和一条金项链去卖,康磊在土家路坡下将这两块银元卖给黄某3,得款600元,康磊又在财产保险公司附近将金项链卖给易某1,得款600元。

康磊共分得500元。

经鉴定,该两块银元价值700元。

再之后王志光将所盗的其他黄金首饰、镀金貔貅等财物在财产保险公司附近一条巷子里卖给易某1,得款3100元。

当晚,被告人王志光、康磊又来到凤凰城小区,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入户,王志光从26栋1单元101室邱某1家中盗得现金3900元及第三版人民币若干,从25栋2单元102室邓某家中盗得现金50元,从27栋2单元102室张某1家中盗得现金2400元左右。

康磊分得7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康磊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6日10:40康磊收到黄某3微信转账600元,10月16日12:56转给王志光200元。

(2)王志光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6日12:59收到康磊微信转账200元。

(3)黄某3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6日微信转给康磊6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6日,一个人(康磊)打他电话说他是王志光的朋友,有金银首饰卖,说在财产保险公司那里等他。

他到之后收了2.7克小孩子戴的那种串在起的黄金小星星、小光珠,和一个镀金银项链,后来算了有675元,但他就给了600元。

最后一次他记的是王志光打他电话,说有黄金首饰卖给他,并约好在财产保险公司附近的一条巷子里等他。

这次王志光将一串玉石和黄金珠子串在一起的黄金首饰、一枚男士戒指、一枚女式戒指(两枚戒指均无花纹)、一根水波纹女式黄金项链、一个镀黄金的貔貅卖给了他,他是按250元一克收的,他给了3100元到王志光。

(2)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他弟弟家在象山家园1栋5楼,被偷了一条女士金项链(12克左右,2500元买的)、一条小孩带的银项链(有个兔子状的吊坠)。

他弟弟是2019年8月出去的,2019年12月12日他姐到他弟家发现被盗后告诉了他。

次日他就来报案了。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实她家在时代明珠小区1栋1单元501室。

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16日她不在家。

10月17日她回到家后,发现家中被翻乱了,查看后发现丢了一个存钱罐,估计有几百元人民币。

(2)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证实他家在凤凰城15栋1002室。

2019年10月16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出门时他家都是好的。

中午13时左右他老婆回家发现主卧室的梳妆台被翻得乱七八糟。

查看后发现被偷了一个360元的红包、一个660元的红包、一条黄金叶香烟(买时花了600元)、三四包青花瓷香烟(价值300元左右)、四个翡翠挂件(1个圆形的、一个弥勒佛的、一个观音的、一个椭圆的,买时花了6000元)、一条黄金手链(重20克)、一个男士金戒指(重20克,价值7000元左右)、两三条白金项链(价值15000元)、两三天黄金项链(价值15000元)、四五个女士金戒指(价值20000元)、两块银元。

(3)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实她住麒麟凤凰城26栋1单元101室。

2019年10月16日下午5点她和她母亲出门,晚上8点40分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门被打开了。

之后她母亲发现柜子里的3900元现金和一些面值1元、2元、5元、10元的第三版人民币不见了,具本张数不清。

3900元放在卧室的衣柜抽屉里,零钱放在进门旁的橱柜上。

(4)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她住在凤凰城25栋2单元102室。

2019年10月16日晚上,她去外面跳舞。

到晚上20时30分左右回到小区,之后又玩了30分钟就回到家。

她看到房间被翻动了,查看后发现放在主卧室的保险柜外层被打开了,放在客厅房间床头柜上的黑色包的50元被偷了。

(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她住在凤凰城小区27栋2单元102室。

2019年10月16日晚上她出去跳舞,到晚上8时10分回到小区,在小区玩了四十分钟后听到25栋、26栋的住户说被盗了,她赶紧回家,发现放在沙发上的红色挎包中的2400元现金不见了。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余永虹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21日前一个星期的晚上,王志光开车带他和康磊(“么么仔”)到乐安县中医院对面一个大药房后的商品房。

走到四楼的时候看到王志光已经进去四楼的一户人家,他和康磊就在三楼过道望风。

大概过了20分钟,王志光出来了,说没偷到东西。

第二天早上七八点他和王志光、康磊三人走到原鳌溪派出所最近小区的一栋楼,康磊在一楼楼道望风,他和王志光走到六楼时,他在门口望风,王志光进房间偷东西。

王志光从这家偷了一罐硬币,他就拿走了。

(2)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16日五六点,王志光开车带他和余永虹(“憨子”)到中医院对面的一个小区,他站在2楼楼梯口望风,王志光和余永虹去楼上,这次没偷到东西。

七八点他们开车到时代明珠小区,王志光让他和余永虹去踩点,之后王志光让他在时代明珠小区一家南货店等。

他在店里等了半小时,王志光和余永虹过来了,他看见余永虹抱着一个存钱罐,里面有好多硬币。

这次只偷到了一罐硬币,余永虹拿了就走了。

之后他和王志光二人就开车到麒麟凤凰城小区,下车后走到15栋1单元10楼,他在楼梯口望风,王志光开了出电梯右手边的这户人家的门。

没过几分钟王志光出来了。

到了车上,他看到王志光放了一条细支黄金叶烟、两包青花瓷烟在车上,还让他把两块银元卖给“猴子”,一块日本银元卖了200元,人头像银元卖了400元,他分到了200元。

当天下午五六点钟,他和王志光又到凤凰城小区。

他们走到27栋,他在2单元门口望风,王志光开了1楼的一户人家,出来后说没偷到钱。

之后走到26栋1单元,他在门口望风,王志光偷的是1楼的一户人家,他听见有动静就叫王志光出来,王志光就出来了。

之后走到25栋2单元,他还是在门口望风,王志光偷的还是1楼的一户人家,出来后回到车上,王志光从口袋拿出一沓零钱,面值1元、5元、10元、100元都有,这一次他分到了700元。

(3)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他和康磊、余永虹三人先到老鳌溪派出所附近的小区,他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康磊和余永虹望风。

他进去后只偷了在房间衣柜台子上的一罐硬币。

这罐硬币被余永虹拿走了。

之后他们三人到凤凰城偷东西,到门口时余永虹走了。

他和康磊伺机偷窃。

大约上午九时左右,他们就找到进小区上坡右边的一栋楼的十楼靠左的一户人家,他进去偷窃,康磊在门外望风。

他在卧室的梳妆台上偷到一条小支型的黄金叶香烟、两包青花瓷香烟、一个红包300多元、一个红包600多元、一条红绳穿的黄金珠手链、一枚男士黄金戒指、一枚女士黄金戒指、一个貔貅、一串黄金转运珠、两条黄金项链、两枚银元。

晚上,他和康磊又到凤凰城偷了三户人家。

偷这三家都是由他用开锁工具开门,康磊负责望风。

偷到的钱他和康磊平分了。

他在其中一家的衣柜中的木制盒子中偷了3900元,这些钱放在衣柜里用一个木质的盒子装好的,他记得面值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的第三版人民币,其中面值十元的有三叠,每叠1000元整。

他在另一家的客厅沙发上的红色挎包中偷了2500元。

他在第三家只偷了几十元。

这些钱他和康磊平分了。

他和余永虹、康磊一起到过中医院(象山桥这边的大门)对面的居民楼偷过东西,当时是他一个人进去的,余永虹和康磊在外面望风,进去后发现家具都用东西盖住了,这次没有偷到东西。

4、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余永虹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王志光与余永虹指认了他们到象山家园1栋502室盗窃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王志光指认了他伙同康磊到盗窃时代明珠小区1栋1单元501室、麒麟凤凰城26栋1单元101室邱某1家、25栋2单元102室邓某家、27栋2单元102室张某1家、15栋1002室曾某1家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5、鉴定意见,证实以2019年10月20日为基准日,外国银元350元/块,该2块银元价值为700元。

(三)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志光等人来到一中老校门附近象苑宾馆旁边一栋楼(象山路62号),王志光开锁进入2单元401室王某1租住房中,盗得银元二块。

之后王志光等人来到象山桥新农贸市场对面象山华庭,由王志光开锁进入6栋5单元601室游某1家中,盗得银元四块、银手镯二个、铜钱一包及现金1700元等。

2019年9月19日,王志光将所盗铜钱等物卖给黄某3,得款254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王志光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17:16王志光收到黄某3转账540元、2000元。

(2)黄某3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黄某3转给王志光540元和2000元。

2、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王志光开一辆白色小汽车,拿了三四十个铜钱过来卖,他的收购价是八卦花铜钱400元一个、天启通宝铜钱400元一个、雍正铜钱50元一个、顺治铜钱30元一个、康熙铜钱5元一个,他以上述价格收购了王志光的三四十个铜钱,其中八卦花铜钱一个、天启通宝铜钱一个、十二个雍正铜钱、八个顺治铜钱、其余的都是康熙铜钱。

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转了2540元给王志光,一次2000元,一次540元。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10日下午,她发现自己租住的一中老校门附近的一栋楼401室被偷了,丢了2个银元,一个是有动物头像的外国银元,一个是有头像的银元。

(2)被害人游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4日晚上20时10分左右她回到象山华庭6栋5单元501室家中,发现家中鞋柜上的抽屉被打开了,当时未仔细查看。

2019年9月7日早上8时左右她出门时准备从钱包里拿钱,发现钱包里的1700元不见了。

之后她搜了一下发现还有放衣柜抽屉里的四个大洋、两副银手镯、一包铜钱被偷了,价值约6500元。

4、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刘兵兵开车到一中老校门附近,他们两人走到一家靠马路的一栋房子,上了二楼,刘兵兵负责敲门和望风,他用开锁工具开门,之后在一间卧室的衣柜里找到了一个老式的手提包,从里面偷了2个银元。

之后开车找到黄某3准备卖给黄某3,黄某3说是假的,他就扔了。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刘兵兵开车到老三小后门,之后在一栋商品房顶楼一户人家的一个房间的床头柜里偷了几百元现金,刘兵兵负责望风,他用开锁工具开门。

5、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王志光指认了他到盗窃象苑宾馆旁边一栋楼(象山路62号)2单元401室、象山华庭6栋5单元501室的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四)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志光、康磊、康金发来到时代明珠小区,由康磊、康金发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5栋2单元102室黄某2家中,盗得现金、纪念金币四个、纪念银币两个、金手镯一只、金条一根等。

之后王志光在县政府后面的马路边将所盗得金币、金手镯等卖给易某1,易某1称重共25克,付给王志光现金7800元。

之后,王志光分给康磊、康金发各2600元。

经鉴定,黄金价格388元/克,该25克黄金价值为97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王志光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14:30王志光收到易某1700元,17:21转给康磊1000元、17:20转给康金发1000元。

(2)康磊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17:21康磊收到王志光转账1000元。

(3)易某1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19日易某1转给王志光700元。

2、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的一天,王志光打他电话说有黄金首饰卖,他就骑摩托车到县政府门口找他。

之后王志光给了他四、五个黄金币,称了有25克,还给了一张1000元的港币,他700元收了,还拿出来一袋子铜钱,估计有几十个,他没有收铜钱。

后来算一下他给了6000多元现金给王志光。

3、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他住在时代明珠小区5栋2单元102室。

2019年9月19日他老婆下班后发现卧室抽屉被翻得很乱,他意识到被偷了,就赶回家中查看,发现被偷了四个纪念金币和四个纪念银币、一根10克的金条和一根50克的银条,还有一只金手镯、面值50元和100元的香港回归纪念人民币各一张、面值10元的老版连号人民币10张、面值2元的老版连号人民币100张、镶金纪念金钞1张、面值五角的第四套人民币100张、2600元现金和3个大洋。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康金发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份他和王志光、康磊开车到老鳌溪派出所后的一个巷子里,下车后走到一个有点旧的商品房,他在一楼路口望风,康磊和王志光上楼敲门及撬门偷东西。

过了十来分钟王志光和康磊下楼,王志光说偷了几百元和一些金子。

之后王志光把金子卖了,给了他和康磊各2600元,王志光说其也拿2600元。

(2)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他和王志光、康金发到时代明珠小区5栋2单元,他站在2单元门口,康金发站在偷的那户人家门口,王志光进门盗窃。

出来后王志光从裤袋口揣出四五个金币、几个银币。

这次他分到了2600元。

他知道王志光把金币卖给姓易的老板。

(3)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康金发、康磊开车到老鳌溪派出所附近后下车走到一排的商品房中级,在一栋楼的一楼偷的,康磊和康金发负责望风,他用开锁工具开门。

他在房间的写字台上拿了一只黄金手镯,在写字台抽屉里他看到好多红色的盒子,他拿走了盒子中的四五个黄金币、两个银币。

然后就走了。

之后他微信联系易某1,易某1称了一下黄金币有22克,黄金手镯有5克,总共卖了7800元,他和康金发、康磊三人平分了,各拿了2600元。

5、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康金发的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王志光、康金发指认了他们伙同康磊到时代明珠小区5栋2单元102室盗窃的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五)2019年9月10日至12日的一天,被告人王志光伙同康磊等人来到芙蓉翡翠城小区,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14栋1单元301室曾某2家中,盗得现金400元、金项链三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等。

之后,王志光在金泰龙宾馆后面,将所盗黄金首饰卖给易某1,得款14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王志光又打他电话说有黄金首饰卖,告诉他在金泰龙宾馆后面等。

他就开车去了那里,到了后王志光给他一个铂金镶了宝石的戒指、一个黄金耳环和一个黄金观音吊坠,他是按照250元一克收的,给了王志光1400元现金。

2、被害人曾某2的陈述,证实他住鳌溪镇芙蓉翡翠城14栋1单元301室,2019年9月12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他准备在卧室的厨板上拿钱时发现衣服下面的400元现金不见了,然后他去查看手提包里的财物发现手提包里的三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个金戒指不见了,银首饰没有被偷。

金项链是普通项链,价值6000元左右;两个吊坠,一个金佛样式价值2000多元,一个金筛子形状,价值2000元左右;一个他儿媳妇的金戒指,戒指上有朵金花,2010年花两三千元买的;两条小孩带的金项链,一个吊了刻有福字的长方形吊坠,价值2000元左右,一个吊了金观音,价值1000元左右;一条金手链,都是金珠子穿起来的,价值2700元左右;一对金耳环,麻花形状,价值4000元左右。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五六点,他和王志光、刘兵兵开车到芙蓉翡翠城小区,之后在一栋房子里,他在3楼楼梯处放哨,刘兵兵在4楼房子门口放哨,王志光进房子盗窃。

没多久王志光就出来了,王志光说只偷到了几百元。

(2)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和康磊、刘兵兵开车到芙蓉翡翠城,之后伺机作案。

走到1单元301室时,康磊负责敲门,他拿开锁工具开门,刘兵兵负责望风。

进门后他在一个房间的衣柜中的衣服口袋里拿了400元现金,之后又在衣柜中的一个手提包里拿了3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还有一些银首饰没有拿。

4、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王志光指认盗窃芙蓉翡翠城小区14栋1单元301室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六)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志光、康金发伙同刘兵兵来到南方国际小区,由康金发、刘兵兵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8栋2单元304室杨某2家中,盗得金项链二条、金戒指二枚、金手链二条及现金3500元等。

之后,王志光在南山公园将金项链和女士金戒指卖给易某1,得款2800元。

9月13日,王志光分给康金发、刘兵兵各24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王志光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12日10:21工商银行零钱充值3800元,2019年9月13日21:50转给刘兵兵、康金发各2400元。

(2)刘兵兵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13日22:01刘兵兵收到王志光2400元。

2、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志光又打他电话说手上有黄金首饰要卖,并且告诉他在南山公园那里等。

于是他就开车去找王志光,王志光给了他一根黄金项链和女式没有花纹的黄金戒指。

他用电子秤称了之后有10多克,按照250元一克收的,给了王志光2800元现金,给完钱之后就离开了。

3、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她家住南方国际小区8栋2单元304室。

2019年9月12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她出门,10点回家时发现房间柜子里一个大包的拉链开着,里面的3500元现金(都是100元一张的)不见了。

柜子下一层的一个手提包也开了,包里的2条金项链(价值14000元,其中一条有圆柱形吊坠)、2个金戒指(一个上面是长方形,一个是圆形、里面有朵小花,价值5000元)、2条金手链(价值2500元,一条红绳子穿着三个圆形金珠子,及一条朱红色珠子穿着三个小金珠子和一个大金珠子)不见了。

4、同案犯刘兵兵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他和王志光、康金发在一起吃完晚饭,王志光叫他开白色本田带康金发去南方国际等。

他和康金发到了后等了几分钟,王志光开了一辆黑色现代车来了。

他们在小区里逛了很久,王志光走进一栋楼,先上了五楼,王志光说开锁工具开不了这家,继续往上走了一层。

王志光让他下楼看下这家有没有亮灯,有没有人。

他看完后说没有。

王志光就用开锁工具开门,过了几分钟王志光对他说走了。

王志光一直没有对他或康金发说偷到什么东西。

过了一个多小时,王志光微信转给他600元。

5、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康金发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他坐刘兵兵驾驶的白色轿车和王志光开的黑色轿车在南方国际汇合。

他负责在一二楼望风,刘兵兵负责敲门和在三四楼望风。

他不清楚王志光撬了多少户和偷了多少户的东西。

走的时候王志光说偷了一些金子去换成钱。

王志光就开车去卖金子了。

大概过了一两个小时,刘兵兵接到王志光电话,他们三个碰面后,王志光给了他和刘兵兵各1800元,王志光说其也是拿1800元。

(2)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份的一天,他和康金发、刘兵兵又到南方国际小区,康金发和刘兵兵开一辆车,他开一辆车,之后在三四楼的一户人家偷东西。

他用开锁工具开的门,康金发和刘兵兵望风。

进门后他在衣柜底下的挎包内偷到金项链二条、金戒指二枚(一个上面是长方形的,一个是圆形的,中间有小花的雕刻)、二条红绳子穿的金珠子手链(一条穿了三个金珠,一条穿了一大三小共四个金珠子)。

这些东西也卖给了易某1,卖了多少不记得了。

庭审时,王志光对该起指控无异议。

6、现场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及康金发的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王志光、康金发指认盗窃南方国际小区8栋2单元304室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七)2019年9月12日至14日的一天,被告人王志光伙同他人来到九龙宏盛小区18栋楼,王志光开锁进入2单元601室张某2家中,盗得现金6550元等。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14日8时左右他发现家里被盗了,有65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一些零钱,两只银手镯(五六年前花三四百元买的)。

2019年9月12日17时左右物品还在,平时家里都有人,只有9月13日18时至20时这段时间没人在家。

2、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的一天白天,他开车载着刘兵兵到九龙宏盛小区,到6楼的一户人家,刘兵兵负责望风,他用开锁工具开门。

他在一个房间的衣柜抽屉里拿了五六千元现金。

偷到现金后就离开了,在车上分了钱给刘兵兵,因为刘兵兵没进去,他多拿了500元。

3、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王志光指认了他盗窃九龙宏盛小区18栋2单元601室的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八)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志光、康磊来到二中斜对面鑫昕才子楼,由康磊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2单元504室童某家中,盗得现金1200元等。

王志光分给康磊4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证实他住在乐安二中对面的鑫昕才子楼。

2019年9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他从招携镇上班回来,发现房间门都被打开来了,查看后发现放在保险柜里的2000个左右的一元硬币、价值约1000元左右的2个邮政银行纪念金币(1个2018年出的1元纪念金币、1个10元贺岁的纪念金币)、价值约4000元左右的2条女士金项链(2条都是7克左右)、1200元红包被偷了。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他和康磊、刘兵兵一起去的鑫昕才子家园盗窃。

(2)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证实2019年下旬第一次盗窃芙蓉翡翠城后的第二天上午七八点,王志光开车带他和刘兵兵到新二中斜对面的鑫昕才子家园。

下车后他们在小区后面左拐一直走到底倒数第二个楼道,他站在4楼楼梯口望风,王志光开锁进入上楼右手边的一户人家,过了七八分钟王志光出来了,从裤袋里掏出一些现金,他分了400元。

3、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王志光指认了他盗窃乐安二中对面才子楼2栋201室童某家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九)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志光、甘茂强来到怡家丽景小区A栋305室康某家中,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几包软中华、硬中华、和天下香烟、三大塑料袋硬币(约2000元)、粮票等物品。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26日,他回家后发现家里进门右手边的房间被翻得乱七八糟,他妻子没回来不知道具体被偷了什么物品。

同年8月4日他妻子回来,就报了警。

他家被偷了一个男士铂金戒指约3000元,一个女士金戒指约3000元,一个断了的黄金戒指约3000元,一条1916黄鹤楼香烟约800元,一些硬中华、软中华、和天下的散烟约500元,还有三袋一分、两分、五分、一角、两角、五角面值的硬币约2000元左右,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面值的纸币约2000至3000元,还有全国粮票、江西粮票、甘肃粮票和四五个古币。

戒指和硬币、面值分的纸币都放在进门右边房间的朱红色木箱子中,香烟放在房间的橱柜里。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他和甘茂强骑着一辆女士摩托车伺机寻找作案机会。

之后他们骑到怡家丽景小区里面一栋楼的三楼,甘茂强敲了一户人的家门,没人回应后甘茂强就拿出开锁工具开门,他就负责望风。

没过多久甘茂强提了一大袋东西出来,他看到有三袋一分、两分、五分、一角、两角、五角面值的硬币,还有好多粮票、一条1916黄鹤楼香烟、几包中华烟、两瓶茅台酒。

之后他就分了香烟,其他东西被甘茂强拿走了。

(2)被告人甘茂强当庭供述,证实他和王志光一起盗窃时,都是他开锁,两人一起进去室内偷东西。

他和王志光到怡家丽景小区偷东西,偷了什么不记得了,但没有偷男式铂金戒指。

3、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王志光指认其伙同甘茂强到怡家丽景小区A栋305室康某家盗窃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十)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康磊伙同刘兵兵开车来到山场镇杏坊村土山组抚八线公路旁,先后撬门进入廖某和廖玉明家中,在廖玉明家中盗窃得剑一把、古董盘一个等。

9月24日,刘兵兵在老烟草公司旁把这个古董盘卖给了黄某3,得款400元,刘兵兵分给康磊2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黄某3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24日黄某3转给刘兵兵500元。

(2)刘兵兵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24日18:06刘兵兵收到黄某3微信转账500元、18:07支付康磊200元。

(3)康磊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9月24日18:15康磊收到刘兵兵转账200元。

(4)本院(2020)赣10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兵兵因伙同被告人康磊开车到山场镇杏坊村土山组抚八线公路旁廖某和廖玉明家中盗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

2、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1日他女婿廖玉明打电话叫他去廖玉明家看一下,他到了后发现廖玉明家后门被人撬开,家中的监控录像机(大概700元)和一把道具剑(大概1000元)、两瓶洋河大曲、两瓶泸州老窖不见了。

之后他就报了警。

3、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21日他回家时发现家中衣物被人翻过,他放在衣柜里的400元人民币不见了,之后他就查看监控视频,发现2019年9月21日13时20分,两名男子撬开他家门,并把他家门后的监控砸坏。

他家被偷了400余元和被砸坏了两个监控。

4、同案犯刘兵兵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21日11时左右,康磊开车带他到山砀,在过了山砀街去江边村的路上看到一栋房子没人在家,期间他们在一处修车的地方捡了一根钢筋棍,康磊用这根钢筋撬这户人家后门,他在旁边望风。

撬开门后他和康磊就进去了。

他偷了一把剑,康磊什么都没偷到。

他们从后门出来后发现有监控,康磊就用钢筋把监控打烂了。

之后他们到右边一户人家后门,康磊撬开门后先进去,他后进去。

他上到二楼时听到有人开门的声音,就叫上康磊一起走。

康磊从里面偷了一个盘,交给了他。

他直接在名都广场附近把盘卖给了一个摆地摊的,卖了400元,给了康磊200元。

5、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21日刘兵兵说没钱了去偷东西,他就说去山砀偷。

之后他们就开车到了山砀往公溪方向路边的一栋楼,期间还在一个修车行找了一根钢筋,他们就用这根钢筋撬开这栋楼的后门,在这户人家只偷了一把剑和一个盘子。

之后他们到旁边的一户人家,他看到有个监控就用钢筋打了下来,之后撬开后门,进入这户三四分钟刘兵兵说有人来了,他们就跳下楼走了。

刘兵兵拿走了盘子和剑,过了几天刘兵兵说盘子卖给了“猴子”卖了400元,他分了200元。

6、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9月21日康磊、刘兵兵在山砀实施盗窃的情况。

(十一)2019年7月14日至21日的一天,被告人王志光、甘茂强来到家和沁园小区22栋1单元402室王某2家中,盗得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银元二块及现金等。

2019年7月20日,甘茂强将所盗二块银元卖给黄某3,得款1200元,甘茂强即分给王志光600元。

2019年7月21日,甘茂强将所盗黄金首饰卖给易某1,得款18000元,甘茂强即分给王志光87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王志光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7月20日15:53王志光收到甘茂强600元,2019年7月21日22:36收到甘茂强5000元、22:37收到甘茂强3700元。

(2)甘茂强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7月20日15:51甘茂强收到黄某3微信转账1200元、15:53微信转账给王志光600元,2019年7月21日22:24收到易某118000元、22:36转账给王志光5000元、22:37转账给王志光3700元。

(3)易某1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7月21日22:24易某1转账给甘茂强18000元。

(4)黄某3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7月20日15:51黄某3转账给甘茂强1200元。

2、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他手机微信好友昵称“始终是敷衍”是王志光,“岁月如歌”是刘兵兵,“希望如此”是甘茂强。

2019年7月21日22时24分他微信转账给甘茂强18000元是收购甘茂强盗窃赃物的钱。

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14日他去湖坪乡做事,直到2019年8月1日他回到家和沁园22栋1单元402室家中,次日早上7点半左右他发现放在保险柜中的价值约15000元的一串金项链、价值约10000元的一个金手镯、价值约1200元的两个大洋、价值约2000元的一个金戒指、现金1万元被偷了。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七八月的一天,他和甘茂强两个人到家和沁园偷过一次,在四楼还是五楼的一户人家,甘茂强用开锁工具开门,他在门口望风。

甘茂强出来后从裤子里掏出金银首饰,他看到的有1串黄金项链、1个金手镯、1枚金戒指。

之后甘茂强拿去卖了,分了他4000多元。

(2)被告人甘茂强当庭供述,证实他和王志光一起盗窃时,都是他开锁,两人一起进去室内偷东西。

他和王志光到过家和沁园盗窃,偷了什么不记得了,就是起诉书上写的。

5、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证实经王志广指认到家和沁园小区22栋1单元402室王某2家盗窃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十二)2019年8月底的一天,王志光、甘茂强来到芙蓉翡翠城小区6栋2单元302室董某家中,盗得金手镯一只、女士金项链二条、女士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二枚、女士珍珠项链一条、金观音吊坠一个、银元十块及现金286元等。

后甘茂强将银元出卖,并将所盗黄金首饰卖给易某1,分给王志光26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他住在芙蓉翡翠城6栋2单元302室。

2019年8月31日晚上18时40分左右他去上夜班时把家门反锁了。

次日早上8时回家后发现门没有反锁,之后发现两个房间里的抽屉被撬开来了,里面放的价值约30000元的3个女士金手镯、价值约5000元的2条女士金项链、价值约2000元的1对女士金耳环、价值约2000元的2个女士金戒指、价值约370元的1条女士珍珠项链、价值2000元的1个男士金观音吊坠、价值约5000元的10个银元(有袁大头、蒋介石、龙边、鬼子边、船边)、现金286元。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志光的供述,证实2019年9月的一天,他和甘茂强骑摩托车到芙蓉翡翠城小区。

他们到了一栋楼的三四楼,甘茂强撬了几下门后没有回应,就拿出开锁工具开门,他负责望风。

没过多久甘茂强就出来了,拿出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两枚金戒指、四块银元、四五百元现金。

之后甘茂强把偷到的黄金首饰卖给了易某1,把四块银元卖给了黄某3,他分得2600元。

他和甘茂强没什么经济往来,转账记录基本上是分赃的钱。

庭审时,王志光供述这次还偷到金手镯一只。

(2)被告人甘茂强当庭供述,证实他和王志光一起盗窃时,都是他开锁,两人一起进去室内偷东西。

他们到过芙蓉翡翠城6栋2单元302室盗窃,但没有偷金手镯,其他的都对。

3、现场勘验笔录、王志光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证实经王志光指认盗窃芙蓉翡翠城小区6栋2单元302室现场方位及室内情况。

(十三)2019年7月16日晚,余永虹和唐某(已判刑)、游煌辉(已判刑)等人在乐安县招携镇南坪小学附近用后八轮自卸车偷运杨某1存放于此的石粉六车,并将石粉卖给聂某,得款4800元。

2019年7月18日、22日晚,余永虹和唐某、游煌辉、董荣林(已死亡)等人在乐安县招携镇南坪小学附近先后两次用后八轮自卸车偷运杨某1存放于此的石粉共九车,并将石粉卖给聂某,得款7200元。

经鉴定,该石粉的价值为每立方米30元,所盗15车石粉价值126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记录,证实2019年7月16日唐某收到聂某微信转账1000元、3800元。

同日唐某微信转给余永虹1200元、游煌辉1300元。

2019年7月18日20:21转给余永虹800元;2019年7月18日23:34收到聂某5600元;2019年7月19日00:17转给余永虹500元、7月19日00:19转给游煌辉1400元;2019年7月22日01:32收到聂某7200元、7月22日转给余永虹100元、900元;2019年7月23日收到聂某8800元,7月23日02:47转给余永虹1200元,7月23日转给余永虹2000元、2520元。

(2)聂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记录,证实2019年7月16日聂某转给唐某1000元、3800元;2019年7月18日转给唐某5600元;2019年7月22日转给唐某7200元;2019年7月23日转给唐某共8800元。

(3)本院(2020)赣102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7月16日至22日晚,唐某、游煌辉、余永虹先后三次在乐安县招携镇南坪小学附近用后八轮自卸车偷运杨某1存放于此的石粉十五车,石粉价值为12600元,唐某、游煌辉被本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中旬的样子,唐某问他要不要石粉,谈好800元一车。

过了几天的一天中午,唐某叫他安排好车子去装石粉,他就叫了6辆后八轮的车子装石粉,到达装石粉的地方是当天的下午17时的样子。

他记得装完第一车石粉之后,司机打电话说招携镇综合执法大队的人来了。

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也开车赶到了现场,唐某跟他说他朋友会搞定。

他看到一个高高瘦瘦的人在和执法大队的人交谈。

后来唐某叫他转一千块钱,说己经说好了。

这时他们就继续装石粉,装的6辆车子全部安全出了乐安,他就又转了3800元钱给唐某。

过了几天唐某又打电话给他叫他安排车子去装石粉,这次他安排了四五辆车子,他不记得这次有没有给钱给唐某。

又过了几天,唐某又叫他联系车子装石粉,他就又叫他的车队去装,两次总共装了9车的样子,好像这两次的钱是一起转给唐某的,转了7200元钱左右。

每车装载石粉32方左右。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6日下午毕某打电话说有后八轮车在招携镇南坪小学旁的马路边装沙土,他就叫了几个队员去现场看。

当天18时9分,他接到了“憨子”的电话,说装几车别人不要的土。

他赶到现场看到有4-6辆后八轮车停在那,还有一辆铲车在铲沙土上车。

憨子和另一个人坐在一辆轿车上。

他看后以为这些土是别人不要的,就对憨子说装完这几车就走。

后来憨子装完土就走了。

7月18日、7月20日,憨子两次打电话说想装土,他没同意,后来是否装了不清楚。

7月22日晚上9点多钟,执法队一位队员打电话说“憨子”又在装土。

他说不要让装,随后他接到“憨子”电话,说“上海佬”已经给书记李荣国打了招呼。

随后,他跟李荣国汇报,李荣国在得知是没用的土后,让董荣林装两车就不要再来。

后来憨子他们装完后就走了。

憨子这两次装了十多车沙土。

(3)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他在家里接到招携执法大队队长梁某的电话说有人在南坪小学附近非法取土。

他赶到现场,看到大队执法人员邱某2、谭建平、胡方志、谭嘉文已经在现场。

还看到有两辆后八轮和一辆铲车及两辆小轿车以及大概有6、7个人。

差不多又过了三、四天的样子,招携执法大队的杨毛生打电话给毕某说南坪小学附近又有人在挖石粉。

当时是晚上21时的样子,毕某到达现场的时候看到杨毛生、邱某2、谭嘉文等人已经在现场就先回家了。

(4)证人邱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份一天晚上7点多钟,他跟队里的杨毛生一起赶到南坪小学旁现场。

到了现场之后,看到有四五辆后八轮停在南坪小学旁的空地上装石粉,他走过去跟“憨子”说不能装土,“憨子”说是没用的土,他问“憨子”装土做什么,有没有土管局的文件,有没有得到镇政府的同意。

“憨子”说没有,然后他就不同意装土,“憨子”就坐着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走了,装土车也跟着走了。

其中两辆装满了土,另外两三辆是空的。

之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杨某1找到他说要租南坪小学旁的地放石场的石粉,租期10年。

2019年招携镇副镇长张俊华找他说镇政府想租这块地种蘑菇,刘某告诉张俊华地已经租给了杨某1。

(5)证人邱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他放了两套破石机在南坪小学旁的一块空地上,当时地上已经存放了石粉,刘某说地租给了杨某1。

2019年三四月份的时候他将这两套破石机卖了。

当时这块空地上还有些石粉(沙泥土)堆放在空地上靠山放着,至少有几百方,但低于一千平方。

今年4月份左右,招携镇青里村廖春发问他那些石粉是谁的,他说是杨某1的。

(6)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招携镇南坪小学旁的空地属于尧坊村马家汗组,在2018年12月份的时候他朋友刘文观想装这些石粉铺路,叫他打听下这些石粉是谁的,后来他打听到这些石粉是杨某1从石场运过来的。

之后,刘文观就叫他向杨某1打听这些石粉卖不卖,杨某1说要几百元一车,刘文观觉得贵,就没有买。

(7)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乐安县招携镇南坪小学旁边空地上的石粉是被害人杨某1的,是两三年前杨某1请他帮忙运输到南坪小学旁边空地上的,每天至少运输15车,每车大概15方,一共耗时15天左右,一共运输3300方左右。

他在石场做事,2019年石粉的价格大概40元一方。

3、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08年他在招携镇龙头脑开了一个石场。

2017年10月份他从刘某手中在南坪小学旁边租了一块空地,用于屯放石粉。

当时是叫杨某3帮忙铲的石粉,大概存放了3000立方石粉。

2019年6月份经过的时候,没有发现石粉少。

8月6日,经过时发现石粉少了很多。

目测少了将近2000方,价值10万元左右。

4、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份的一天,游煌辉打电话问他哪里有石粉,他问游煌辉要不要旧石粉,游煌辉说要,他告诉游煌辉南坪小学附近空地上有旧石粉,并且他会去叫余永虹问一下石粉是谁的,后余永虹回复说是没人要的,他就要游煌辉来装石粉。

余永虹说可以。

过了两三天,游煌辉叫他联系好铲车司机,游煌辉和司机谈好运费。

到了当晚20时左右,他和游煌辉两夫妻、余永虹四人就到了招携装石粉的地点,装完第一车的时候,四人看到招携镇执法大队的人阻止铲车装石粉,余永虹下车交涉,他和游煌辉在车上,游煌辉打电话要董荣林跟李书记打个招呼。

过了一会,他们买了两条硬中华烟和水给执法大队的人。

过了几分钟后,执法大队的人叫他们快点装石粉,装了五车后就回去了。

当天很晚的时候,后八轮司机转给唐某4000元。

大概过了几天以后,游煌辉再次邀请他去南坪小学空地上装石粉,说董荣林也会来。

期间司机打电话告诉他说招携派出所的人不让装石粉。

他们三人赶到装石粉的现场,发现是执法大队的人不是派出所的人,董荣林和余永虹下车和执法大队的人协商,最后一共装了三车,他微信转账给司机300元,然后三人一起回了乐安。

又过了几天,游煌辉要铲车司机和后八轮司机晚点来装石粉。

余永虹和董荣林留在招携跟执法大队的人说装石粉的事。

董荣林说早点叫车子来装,给两条烟就可以。

当天晚上,后八轮司机给了他6400元钱,作为第二次和这次的一共八车,除去买烟花的2400元,唐某四人每人分了1350元左右。

每车装载石粉大概二十几方到三十方左右。

(2)同案犯游煌辉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份的样子,唐某找到他说有一个地方有很多石粉。

过了几天唐某跟他说去装石粉,丰城佬要,800元一车。

当天下午14时,唐某就开车载他去了招携镇,“憨子”已经在招携镇等他们,他和唐某问“憨子”是否问清楚石粉是谁的,“憨子”说是没有人要的。

他们三人就去装石粉,装了2车石粉后,招携镇执法大队的人就来了并阻止他们装石粉,“憨子”就和执法大队的人协商,他和唐某就在车上,他听到执法大队的人对“憨子”说这个石粉是杨某1的。

他想到“上海佬”和招携镇李书记比较熟悉,就打电话给“上海佬”,叫“上海佬”给书记打个招呼。

挂完电话没过多久,“憨子”就上车跟他们说这些石粉是杨某1的,去买两条烟给执法大队的人,可以装。

这时铲车和后八轮就继续开始装车,他们四人就买了两条中华香烟和一些水给了执法大队的人。

他们装完6车之后走了。

到了第二天的样子唐某就用微信转了800元钱给他。

过了几天唐某、余长虹、董荣林三个人到装石粉,他没有去,铲车和后八轮司机也是唐某叫来的,听说这次执法大队的人也到现场阻拦,后来给了两条烟给执法大队的人。

又过了三、四天的样子,“上海佬”和“憨子”就在招携镇装石粉,铲车和后八轮唐某己经安排好了。

他看到还有一辆后八轮空在装石粉的地方,他问唐某这辆后八轮停在这里干嘛,唐某说这辆车子坏了,他问“上海佬”和“憨子”在哪里,唐某说装好几车回去了。

回乐安后过了一两天,唐某给了他和“上海佬”每人八九百元钱作为卖石粉的钱。

唐某给钱的时候他问这两次装了几车,唐某说装了八九车。

这几次装石粉大概每车28方左右。

(3)同案犯董荣林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16日晚上,游煌辉和余永虹在招携南坪小学旁边的空地上装石粉被招携执法大队抓获。

游煌辉打电话叫他给招携的书记李荣国说情,电话里说到石粉是杨某1的。

隔了几分钟,游煌辉老婆打电话说没事了,不用他给李荣国打电话。

7月22日上午,唐某跟他说招携镇有人家不要的石粉,晚上一起去装几车,他说可以。

到了晚上八点多钟,唐某跟他打电话说招携镇执法大队的人不让装石粉,叫他过去。

在现场他跟招携镇党委书记李荣国打电话说装石粉的事,李书记就让他把电话给招携执法大队的人接,说完后执法大队的人就让他们装了三车就走了。

后来听唐某说这三车石粉卖给了修路的人。

2019年7月23日晚上,唐某打电话给他说其叫了6辆后八轮要去招携镇装石粉。

唐某告诉他7月23日晚上装了6车,卖了一个修路的人。

到了7月24日早上八、九点钟的样子,唐某说给1200元钱给他抽烟,他问唐某这九车石粉卖了多少钱,唐某说是几百块钱一车。

最后唐某给了他800元钱抽烟。

2019年7月22日、23日,总共在招携南坪装了9车石粉,每车有28立方米左右。

5、被告人余永虹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中旬的时候,唐某打电话约他去招携装石粉,他同意了。

当天下午18时许到了招携镇街上。

他一个人下车问谭金平招携镇南坪小学附近空地的石粉是谁的,谭金平说不知道。

他回到车上说不知道那些石粉是谁的,唐某就说先装了再说。

之后唐某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里说招携镇执法大队的人来了,要他们过去看一下,于是他们开车赶到现场,现场已经有一辆铲车和三、四辆后八轮车子正在装石粉,铲车被执法大队的人阻拦了不让装。

因为他是招携本地人,唐某就叫他下车去和执法大队的人说情。

执法大队的人问他这个石粉是不是有份,他说是朋友装几车石粉用来铺路的。

执法大队的人说这个石粉是别人石场装来倒在这里的。

这时游煌辉、唐某也在边上和执法大队的人交流,问执法大队的人这是谁的石场倒过来的,执法大队的人说是杨某1的石场倒过来的,执法大队的人问唐某装石粉有没有跟杨某1说。

“日本”还是唐某对执法大队的人说装完后去和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