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