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栾德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