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祝春与奇飞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2民初3900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2公开日期:2021-04-01
当事人:陈祝春;奇飞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2民初39001号原告:陈祝春,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奇飞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再洪,经理。

原告陈祝春与被告奇飞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祝春及被告奇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再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祝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11月29日订立的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5,44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在颛兴路XXX号米兰广场2号楼115-116号的商铺“鱼乐贝贝”办理了宝宝游泳的白金卡一张,原告支付了6,191元,现已消费12次,剩余88次未消费,应剩余5,448元。

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该公司拖欠房屋租金,造成租赁合同解除,无法正常营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金额,但被告拒不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奇飞公司辩称,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原告的预付费并非公司收取,也不是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收取,而是支付给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胜健,故对于原告实际充值金额无法确认。

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由于原法定代表人拖欠房屋租金,致租赁合同终止,故目前被告已经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

原告充值后,双方约定的是“买50次送50次服务”,故应当按照50次计算可消费次数,现仅同意按照40元/次计50次向原告退还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综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支付宝向“鱼乐贝贝-米兰广场店”支付了6,191元,购买了婴幼儿游泳服务,双方约定服务次数为100次,并取得了该店铺的会员卡,卡号为XXXXXXXXXXX。

原告登录“鱼乐贝贝”APP后,其上述会员卡号的信息页面记载:“上海东苑米兰广场店,上海市市辖区闵行区颛兴路XXX号东苑米兰广场1F115-116,剩余卡次88次。

”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因拖欠房屋租金而无法继续营业,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服务合同。

但就应退还的款项金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上述事实,由支付宝付款截图、APP剩余次数截图、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告知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

现被告已经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就合同未履行部分,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相应的合同价款于法有据。

根据在案证据,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可享受的服务次数为100次,故每次服务对应的合同价款应为61.91元。

现剩余未履行的服务次数为88次,原告据此主张被告退还合同价款5,448元并无不当,当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