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盛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力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1执恢1943号之二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9公开日期:2021-04-02
当事人:广州盛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力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钱志晖;黄鹏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恢19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盛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琶洲占决新街7号19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

被执行人:东莞市力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元美东路东侧商业中心B1412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晖。

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76号南城商务大厦办公楼605A号。

法定代表人:周麦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鹏飞,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钱志晖,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措施:1、于2020年7月10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黄鹏飞名下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丰泰城三区地下室车位135号(证号:1800927453)、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丰泰城三区6号商住楼1104号房(证号:1800927480)和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丰泰城三区6号商住楼1103号房(证号:1800934051),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2、于2020年7月10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黄鹏飞名下粤S×××××牌号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属于轮候查封。

3、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鹏飞存款共5582.8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5532.8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4、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公司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被执行人钱志晖、黄鹏飞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60万元。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605582.82元,共支付执行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