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建荣与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27民初4740号
所属地区:淳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4公开日期:2021-04-09
当事人:徐建荣;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7民初4740号 原告:徐建荣,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符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0828138Y。

法定代表人:郑永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建荣诉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7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千岛湖悦湖湾花园(天湖甲著)一期工地从事劳务活动。

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770元未支付,被告在欠薪明细表格上加盖公章确认。

2020年12月7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对欠付数额没有异议,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在千岛湖悦湖湾花园(天湖甲著)一期工地从事劳务活动,被告对欠付原告劳务工资数额没有异议,并且自愿支付拖欠的款项。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徐建荣劳务费3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