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204民初4447号
所属地区:包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9公开日期:2021-04-18
当事人: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4民初4447号 原告: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礼,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东,男,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恒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祖国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