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跃国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海燕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藏03民终166号
所属地区:昌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12-24公开日期:2021-04-20
当事人:杨跃国;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海燕;唐俊;唐勇;向响;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国,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黎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黎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燕,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勇,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响,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邓闽,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诉人杨跃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陈海燕、唐俊、唐勇、向响,原审第三人邓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19)藏03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跃国于2020年12月24日以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现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跃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