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倪明明与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5民初89385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8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倪明明;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89385号原告:倪明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云,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宇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丽,女。

原告倪明明诉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云,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明明诉称:1、解除双方之间的健身协议;2、被告退还健身服务费人民币6,133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613元;4、被告按年利率3.85%赔偿应退款项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被告门店停止营业,构成违约,原告以9,200元的价格购买了63个月(包括赠送的3个月)的健身服务,现剩余42个月(包括疫情延展2个月),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均无约定系酌情计算。

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因疫情及与业主纠纷导致门店停止营业,认可2020年7月20日闭店事实;但被告提供了会员资格转移至其他健身会所的后续服务,并赠送6个月的会籍等,尽到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现同意解除合同,认可原告60个月的会员期限,不同意将赠送的3个月计算在期限内,亦不同意将疫情延展时间计算在剩余会员期限内,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原、被告签订《会员协议》(编号:XXXXXXX),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合同卡种为五年卡,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价格9,200元。

2、被告与案外人杭州杰仕健健身有限公司发布《联合公告》表示:杭州一兆伟德自由港店与杭州杰仕健高沙店合并并搬迁,2020年7月20日起办理会员手续,2020年9月19日前办理的会员免费增加半年有效会员期限。

3、被告确认原告会员期限因疫情原因可延展2个月。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就《会员协议》(编号:XXXXXXX)的解除达成一致,于法无悖,可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剩余健身服务费用,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尚属合理,可予采纳。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无法定及约定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倪明明与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协议》(编号:X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明明6,133元;三、驳回原告倪明明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一兆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