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4016倪胜朝与刘明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282民初401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靖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1-04-16
当事人:倪胜朝;刘明尧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282民初4016号原告:倪胜朝,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敏,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尧,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

原告倪胜朝与被告刘明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胜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尧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施工费108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雇请原告从事防水业务。

2018年2月15日,经双方结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恒天海港防水施工费10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刘明尧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载明欠原告防水施工费为108000元,具欠人刘明尧,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请原告从事恒天海港防水业务。

2018年2月15日,经双方结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防水施工费108000元,并出具欠条。

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告为被告提供防水工程劳务,其应及时支付工程款。

根据双方确认的金额,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8000元,原告要求其立即支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胜朝工程款108000元及此款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

审 判 长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项桂如人民陪审员  杜银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宝琴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