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修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修正法务职工。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修正法务职工。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被告:张某,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