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才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502民初3610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通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8公开日期:2021-04-07
当事人: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502民初3610号原告: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修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修正法务职工。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修正法务职工。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被告:张某,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