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功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9刑更943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宁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12-25公开日期:2021-03-30
当事人:王功营
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刑更943号 罪犯王功营,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现在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功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功营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7)闽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功营于2018年11月22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功营入监服刑后曾二次违反监规被扣15分,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罪犯王功营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表扬。

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功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但其仅履行原判少部分财产性判项,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和服刑表现考量,只可适当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