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跃,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
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日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现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静,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一部刑诉(20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跃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官检一部量建(2020)759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跃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害人蒋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逛街,行至华莱士门口时,感觉自己上背着的挎包被人动了一下,转头查看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被几名警察抓住,同时发现自己挎包的拉链被拉开,包内的一部鲨鱼游戏2prO手机已经被从包里拿出一半,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审查。
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689元。
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周跃在庭审中表示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跃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周跃具有“认罪悔罪并签字具结;系未遂”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跃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初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上述量刑情节和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于周跃系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有争议,根据监控视频来看,周跃将被害人的手机从包里拿出到一半的行为至警察询问的时间如果紧挨在一起就应该是属于未遂,如果是间隔有一定的时间长就是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民警在看到被告人周跃在偷被害人手机的过程中将其控制住以至于盗窃行为未完成,故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跃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跃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跃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跃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望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