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馨慧与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耀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6民申11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河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12-25公开日期:2021-04-28
当事人:黄馨慧;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耀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馨慧,女,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823,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3K,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耀树,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516,住广东省和平县××××××××××××××××××。

再审申请人黄馨慧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耀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馨慧的部分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