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与王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602民初2683号
所属地区:保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8公开日期:2021-05-2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王文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2民初26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66857Q。

负责人:梁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与被告王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24.69元、截至2015年9月27日的利息1177.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9.86元、取现手续费24元,合计2625.97元;2、判令被告以透支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偿还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全部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2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申请表,阅读并理解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

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和利息的计算等内容。

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激活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但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息。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文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9日,被告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其中章程第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条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还款时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资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资金、本期消费欠款;准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透支本金。

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二十二条规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外、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额的,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还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同日,被告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填表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婚姻状况、个人收入、现住址、单位地址、本人的手机号码、联系人姓名及手机等,由被告本人签字。

被告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后,原告向被告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5,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透支,被告共透支本金1324.69元、截至2015年9月27日的利息1177.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9.86元、取现手续费24元,合计2625.97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业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账户详细信息表、交易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案件是指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或者透支提取现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还款,发卡银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

后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向原告借款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