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森晓,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丽芳,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何志兴,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洪飞娜诉被告叶丽芳、何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洪飞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森晓到庭参加诉讼。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万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6年2月26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声称一个月即归还,原告遂在当日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叶丽芳账户6万元。
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何志兴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还款。
但至今二被告分文未还。
以上有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和承诺书为凭。
特诉至法院,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承诺书》。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当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谨慎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发现证据疑点,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叶丽芳转款6万元,并备注“支借”。
2018年3月3日,被告何志兴在该笔转款的银行电子回单上书写承诺书,载明:“本人何志兴承诺于5月15日起每月还洪飞娜借款1仟元(1000元),十月份起每月还1500元。
直至还完。
尽量在年底还本金2万—3万元。
”该承诺书落款处有何志兴签名。
原告述称,二被告借款至今未偿还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法律的适用,原、被告住所、借款转账行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叶丽芳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何志兴在转款的银行电子回单上书写承诺书承诺还款的行为,视为债的加入,其应与被告叶丽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还款等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二被告欠款6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利息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