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胡兆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诗,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飞,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冉伯林,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孙秀芬,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8号。
法定代表人:朱连山。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草市支行)与被告冉柏林、孙秀芬、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宏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工行草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诗到庭参加了诉讼,冉柏林、孙秀芬、润宏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行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冉柏林、孙秀芬、润宏晶公司连带偿还工行草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1156元、利息60306.45元、违约金16268.89元、律师费19774元,共计217505.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直至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息之日止);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冉柏林、孙秀芬、润宏晶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冉柏林向工行草市支行申请办理并领取工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用以汽车消费分期付款,卡号:62×××08。
双方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编号:草市支行2015年第1027号),约定冉柏林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汽车经销商即润宏晶公司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总价为272000元,首付款82000元,剩余购车款通过冉柏林在工行草市支行处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本金金额为190000元,约定了还款节点,且未按时还款部分按照约定由工行草市支行收取透支利息及违约金等。
合同还约定将购买的大众牌汽车(车辆识别号:LSVC06A45FN106664,车牌川A×××××)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冉柏林配偶孙秀芬为共同偿债人,润宏晶公司为冉柏林的分期付款业务作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工行草市支行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冉柏林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工行草市支行还款,构成违约。
冉柏林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孙秀芬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润宏晶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冉柏林与工行草市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主要约定:冉柏林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汽车经销商即润宏晶公司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总价为272000元,首付款82000元,剩余购车款通过冉柏林在工行草市支行处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190000元,分36期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视为发生违约事件,有权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违约金等,同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借款人若不按时全额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期,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
违约金则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
孙秀芬为冉柏林的上述债务出具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
润宏晶公司与工行草市支行签订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合同》并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行草市支行如约向冉柏林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190000元。
工行草市支行发放贷款后,冉柏林并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截止2019年8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121156元,利息60306.45元、违约金16268.8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共同偿债人承诺书》、《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欠款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冉柏林与工行草市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工行草市支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发放给冉柏林指定账户190000元,但冉柏林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行草市支行主张冉柏林偿还截止2019年8月30日尚欠透支本金121156元、利息60306.45元、违约金16268.89元,本院予以支持。
工行草市支行另主张的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
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根据合同约定,工行草市支行有权主张冉柏林承担工行草市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产生,故对工行草市支行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孙秀芬为冉柏林的上述债务出具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故孙秀芬应与冉柏林共同偿还本案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