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宫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581刑初146号
所属地区:南宫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1公开日期:2021-06-15
当事人:程某
案由:盗窃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81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及住址南宫市。

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被抓获,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一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刘某1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和花瓶两个、银镯子两个,同时将张某租用的刘某1家南屋内放置的1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孙某家中无人之际,拧开捆大门的铁丝,进入其家中,将其放在北屋柜里面的77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大村乡大村村赵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将其放在北屋里面的锡纸壶、瓷盘子、铜墨盒、铜圈、三个毛笔铜笔帽和柜子上的一对铜装饰盗走。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大村乡小村村宋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窃一床新被子。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大村乡靳寨村靳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将其放在北屋夹道里面的两个瓷碗盗走。

6.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北贾城村刘某2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将其放在北屋桌子上面的300元现金和电饭锅盗走。

7.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刘某3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将其北屋里面柜子上面的铜片和两对钹盗走。

8.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梁某2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将其西屋桌子抽屉里面的几十元硬币和墙上的秤杆盗走。

9.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衡党照村王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将其放在北屋墙角的两个瓷碗盗走。

10.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铁佛头村张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将其北屋里面的700多元现金和柜子上的铜百叶、抽屉的铜把手、两个军功章盗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3、刘某2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看病导致经济困难而盗窃,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称自己是孤儿,有先天性的膀胱外翻疾病,需要长期吃药,因新冠疫情期间,自己无法外出打工,没有生活来源,才去实施盗窃。

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在刘某1家中只盗窃了现金700元;第2起在孙某家中只盗窃了一对铜板、几块零钱、几把铜钥匙、铜线圈,没有盗窃7400元现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无经济来源便在南宫市苏村镇周边村子进行盗窃,相继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攀爬墙头方式或者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家中实施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刘某1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盗窃花瓶两个、银镯子两个和现金900余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孙某家中无人之际,拧开捆大门的铁丝,进入其家中,将一对铜板、几把铜钥匙、铜线圈盗走。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大村乡大村村赵某家中无人之际,撬锁进入其家中,将放在北屋里面的锡酒壶、瓷盘子、铜墨盒、铜圈、三个毛笔铜笔帽和柜子上的一对铜装饰盗走。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大村乡小村村宋某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盗窃新被子一床。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大村乡靳寨村靳某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将放在北屋夹道里面的两个瓷碗盗走。

6.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北贾城村刘某2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将放在北屋桌子上面的300元现金和电饭锅盗走。

7.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刘某3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将北屋柜子上面的铜片和两对铜钹盗走。

8.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梁某2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将西屋桌子抽屉里面的几十元硬币和墙上的秤杆盗走。

9.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衡党照村王某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将放在北屋墙角的两个瓷碗盗走。

10.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趁南宫市苏村镇铁佛头村张某家中无人之际,攀爬墙头进入其家中,将北屋里面的700多元现金和柜子上的铜百叶、抽屉的铜把手、两个军功章盗走。

被告人程某将以上盗窃物品予以变卖,获利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宫市公安局扣押程某手机一部,手电筒3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盗窃一案各被害人报警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南宫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扣押被告人程某手机一部,手电筒3个(红色、银色、金色各一个)。

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程某分别对盗窃的十处地点南宫市刘树淼家、北孟村孙某家、小村宋某家、靳寨靳某家、大村赵某家、苏村镇衡党照村王某家、铁佛头村张某家、南贾城梁某2家、刘某3家、北贾城刘某2家进行了指认,指认无误。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3月5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孙某家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南宫市孙某家中,中心现场位于北屋房间内。

2020年8月14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大村乡小村宋某家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北屋,北屋的柜子里为被盗被褥原放置处。

2020年3月7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刘某1家进行现场勘查。

中心现场位于北屋房间内,北屋中间床北墙下放有床箱子和柜子,箱子中为被盗现金原放置处。

2020年8月14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大村乡大村村赵某家进行现场勘查。

中心现场位于北屋内,北屋靠北墙桌子下为被盗物品原放置处。

2020年8月14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大村乡靳家寨靳某家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靳某家西墙下,西墙下台阶上为被盗物品原放置处。

2020年8月20日,南宫市公安局对苏村镇梁某2家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梁某2北屋内,北屋右侧地面上为被盗物品原放置处。

2020年8月21日,南宫市公安局对衡党照村王某家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王某家北屋内,北屋北墙地下为被盗物品原放置处。

2020年8月20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刘志印家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刘志印家北屋内,北屋北墙地下为被盗铜片原放置处,柜子南侧的床上为被盗铜钱原放置处。

2020年8月20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北贾城村刘某2家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刘某2家北屋西侧房间内,北屋西侧房间北墙下桌子上为被盗物品原放置处。

2020年8月21日,南宫市公安局对苏村镇铁佛头村张某家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张某家北屋,北屋中间房间西墙下柜子上为被盗物品原放置处。

上述现场勘查的位置与被告人指认位置相吻合。

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7日上午发现其弟弟刘某1家中(老供销社对过)被盗,丢了1000元左右硬币,两个蓝色的瓶子,一个户口本,两个银镯子。

租其南屋房开理发店的张明水被盗了大概100元。

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20年正月初十左右其把外门锁好后外出,第二天早上回来发现被盗,丢了300元现金和一个电饭锅。

7.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27日早上发现其弟弟刘某3在的老宅被盗,柜子被打开,柜子门柄上的铜片被人拿走,还有两对铜钹被盗。

被盗的铜片在北屋北墙底下的柜子上按着,被盗的两对铜钹,一对在柜顶上,一对在床上放着。

8.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份某天回家后,发现家门从里面顶住了,进了家之后看到锁着的东屋门被撬了,挂在门后面的一个秤杆,和放在抽屉用纸卷着的硬币被偷。

都是一元的硬币,大概有几十块钱。

秤是黑色花梨木的秤杆。

9.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5日大概下午17点30左右,回到家后发现北屋东里屋的柜被撬了,里面的7700元现金和身份证被偷走。

7700元现金和身份证都在北屋东里屋间竖着的红柜里的大皮包的小皮包里,都是100元面额的。

她出门的时候把大门用铁丝拧上了,回来后看到铁丝被撬了,北屋东里屋间的柜门锁也被撬了。

10.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份回来的时候,发现我家里被盗了。

我家里北屋被盗了一个锡酒壶,一个瓷盘子,一个铜墨盒,一个铜圈,三个毛笔铜笔帽,老柜上的铜装饰1对。

其家在头,东西在他家北屋,酒壶在立柜里,瓷盘子在桌子上,墨盒、铜笔帽、铜圈都在床边的抽屉里。

小偷把家的锁都给砸坏了,进去偷的东西。

11.被害人靳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过了年之后,大概在3月份,其发现放在北屋南侧夹道的碗丢了3个。

1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过了年之后,其去石家庄,回来之后发现家中被翻的乱七八糟,被盗了一床被子。

13.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