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玉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辉,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冯秀杰,女,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苇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