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183执恢441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尚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1-06-15
当事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秀杰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83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尚志市尚志镇。

法定代表人:郭玉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辉,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冯秀杰,女,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苇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