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华华与王宁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6民初1784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5公开日期:2021-06-15
当事人:华华;王宁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民初1784号原告:华华,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柯,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宁,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华与被告王柯、王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綦宗霞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王柯、王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李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柯、王宁返还家庭财产1053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柯、王宁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王柯系夫妻关系,王柯、王宁系同事关系。

在我和王柯离婚诉讼中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柯将存于其名下存款分次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转账到王宁名下,共计105332元。

我认为,王柯未经我的同意将大额家庭财产转赠给王宁,侵犯了我的财产权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

王柯、王宁辩称,不同意华华的诉讼请求。

华华所称的20多笔并非刻意赠与,均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报销款,并非占有华华财产。

王柯在单位负责财务报销,负责给部长报销差旅费等,中铁电气化局有限公司通过王柯给其他人员报销。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华华与王柯系夫妻关系,王柯与王宁系同事关系。

王柯名下中国光大银行尾号XX账号显示:1.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7月12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2105元,王柯于2016年7月15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2105元;2.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7月21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2450元,王柯于同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2450元;3.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8月24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3467.5元,王柯于同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3467.5元;4.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8月24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525元,王柯于同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1525元;5.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9月23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000元,王柯于2016年9月27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2000元;6.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9月30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2900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907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7684.5元,王柯于2016年10月13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8591.5元;7.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11月10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7998元,王柯于2016年11月10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7382元;8.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6年12月20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0738.59元,王柯于2016年12月22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1409元;9.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1月13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4602元,王柯于2017年1月13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4302元;10.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3月14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473元,于2017年3月14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7346元,王柯于2017年3月14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7506元;11.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4月24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7890.5元,王柯于同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2388元;12.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5月3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084元,王柯于同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835元;13.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5月9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9780元,王柯于2017年5月9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5830元;14.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6月7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6873元,王柯于2017年6月7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4522元;15.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7月20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4690.5元,王柯于2017年7月20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3993.5元;16.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8月14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0116元,王柯于2017年8月14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4970元;17.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8月16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086.5元,王柯于2017年8月16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1086.5元;18.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10月20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4467.5元,王柯于2017年10月20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8243元;19.刘志远(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XX账号于2017年12月19日向王柯转入财务POS报销1200元、29663.5元,王柯于2017年12月22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27923.5元;20.王柯于2017年12月26日转入王宁名下尾号XX账号4783.5元。

经计算,王柯共向王宁转账105313元。

2020年12月7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财务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出具《证明》载明,王柯,女,身份证号:×××。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