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卢耀发与何春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6民初20156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1-06-01
当事人:卢耀发;何春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民初20156号原告:卢耀发,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琴,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春常,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32。

原告卢耀发与被告何春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付货款42513元及利息(利息以4251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生意往来,原告曾向被告提供顺德加州鲈鱼。

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鲈鱼款共计42513元。

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诸多借口拒不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的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顺德加州泸鱼中卢耀发加州泸鱼款肆万贰仟伍佰壹拾叁元整……”,被告在落款“欠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指印。

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此于2020年7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已提交《欠条》证明被告曾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2513元,被告却未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以致引起本案纠纷,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全部尚欠货款的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251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尚欠货款,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

因《欠条》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原告诉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已超出被告可以预见的经济负担。

结合本案案情,本院支持原告以被告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