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开来,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孙净与被告钱开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孙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钱开来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他人利息款15570.74元。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前夫,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拆迁原告有个人人口补偿款250000元被被告挪作他用,另应被告要求,以原告名义向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也被被告挪作他用,该两笔共计400000元系被告个人债务,与原告及家庭无关。
原、被告在2020年3月31日离婚时对该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即被告欠原告400000元,被告当即出具400000元借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8月底前还清。
正因为双方有了债权债务的结算,加之婚生子由被告抚育,原告才同意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栋分割给被告。
此外被告还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给被告的,被告口头和微信聊天记录均予认可,但未出具条据。
上述三笔合计450000元。
嗣后,被告只偿还原告94000元,下欠356000元未予归还。
而原告在代为被告偿还贷款时,支付了利息15770.74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有欠款356000元及代付利息15770.74元,被告先同意以原、被告共有的房屋抵偿,后又反悔。
原告无奈,特具状,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钱开来未做答辩。
孙净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二份、借条原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录音资料一组,对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孙净、钱开来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31日双方协议离婚,当日,就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钱开来出具一份借条,载明“钱开来今借到孙净人民币肆拾万圆整(400000.00),于2020年8月底还清”。
此后,钱开来归还94000元,余款未还。
另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孙净向某金融公司贷款200000元,孙净称将其中150000元转账给钱开来使用,借条载明的400000元含上述款项。
孙净共计归还某金融公司借款本息合计215770.74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钱开来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孙净主张的不包含借条中的50000元借款,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其主张的贷款利息,根据包括录音资料等证据材料及查明的事实,钱开来应该承担,但按照钱开来使用的金额分摊利息较为合理,经核算为11828元。
其主张按年利率6%承担借款利息,本院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3.85%为宜。
被告钱开来经本院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钱开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孙净借款3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钱开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孙净贷款利息11828元。
三、驳回孙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59元,由钱开来负担5094元,孙净负担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