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宏,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陈科与被告徐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志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志宏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2、被告徐志宏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徐志宏承担。
事实理由:陈科与徐志宏是朋友关系,2018年10月初徐志宏向陈科提出借款,基于信任,陈科向其转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徐志宏并未还款。
被告徐志宏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本院当庭进行核对后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陈科与徐志宏原系朋友、同事关系,2018年初左右徐志宏经朋友介绍到陈科经营的医疗美容诊所任职。
2018年10月份,徐志宏以家庭纠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科提出借款,陈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出借4万元。
2018年10月15日,徐志宏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科四万元,借款已收,约定还款日期2018年11月10日前。
借款到期后,徐志宏并未还款。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陈科与徐志宏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徐志宏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
现陈科要求徐志宏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徐志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