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建辉与李星琳、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606民初3515号
所属地区:保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9公开日期:2021-03-25
当事人:张建辉;李星琳;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李博;黄爱华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3515号 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保定市竞秀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振,保定市竞秀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星琳,女,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凤栖街**,组织机构代码9113060274152088XC。

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博,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涿州市/div> 被告:黄爱华,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涿州市/div> 原告张建辉与被告李星琳、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亚飞公司)、李博、黄爱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建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振,被告正大亚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被告李星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到庭应诉,被告李博、黄爱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令继续对被告黄爱华名下位于涿州市进行查封;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星琳、被告正大亚飞公司、被告李博、被告黄爱华承担。

事实和理由:正大亚飞公司诉李博、黄爱华及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冀060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正大亚飞公司已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对黄爱华名下位于涿州市进行了查封。

2020年6月24日李星琳提出执行异议,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冀0606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黄爱华名下位于涿州市的查封。

”,张建辉对裁定书不服,理由如下:首先,李博、黄爱华在2016年12月31日收房,李星琳称其于2017年1月2日与李博、黄爱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得案涉房产,但李博、黄爱华在与李星琳签订买卖合同并在涿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冀0681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之后一直在涉案房产中居住至今,并未实际交付给李星琳。

故,从上述情况足以证实,李博、黄爱华与李星琳签订的买卖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涉案房产仍为李博、黄爱华所有。

其次,李星琳为1996年出生,至2017年仅21岁,张建辉认为在此年龄李星琳并不具备一次性支付85万元购买案涉房产的能力,而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星琳诉李博、黄爱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中并未对其购买能力进行审查,而是采纳了双方的调解意见,便认定房产归李星琳所有明显错误。

被告李星琳辩称,李星琳于2017.1.2与李博、黄爱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与河北省涿州市K2狮子城住宅小区10号楼3单元1504号房,合同签订后,李博、黄爱华以出售房屋价格偏低为由,欲反悔,李星琳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向涿州市人民法院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为案由,对李博、黄爱华提起诉讼,在涿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前提下,双方认可继续房屋买买卖合同履行,因为当时涉案房屋、房产证没办下来,约定李博、黄爱华再将取得房产证后1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期间,李星琳得知房屋被查封后,了解了查封的相关情况,随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据李星琳购买房屋及通过涿州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佐证的客观事实,解除了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对此,李星琳认为莲池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裁定结果客观公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建辉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大亚飞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及内容以及被告李星琳代理人当庭的答辩意见均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纠纷与我方没有直接联系,被告代理人认为我们在原执行案件中作为申请人只是对执行案件中的张建辉、李博、黄爱华财产进行保全,便于执行,至于针对谁的房产来履行执行案件中的原申请内容,我方均无异议,所以,被告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将我公司作为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李博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黄爱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正大亚飞公司诉被告李博、黄爱华及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0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正大亚飞公司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对被告黄爱华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进行了查封。

2020年6月24日李星琳提出执行异议,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