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庆竹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525刑初53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固始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4公开日期:2021-03-25
当事人:张庆竹
案由:强奸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525刑初5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庆竹,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固始县。

因涉嫌强奸犯罪,2020年6月10日经传唤到案,次日经固始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固始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伟,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竹犯强奸罪一案,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庆竹及其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庆竹趁被害人司某2(女,72岁)长期瘫痪在床,丈夫出门家中无人之机,窜至被害人家中,将搭在被害人下体的衣物拿开,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部,后被告人脱掉自已裤子强行欲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个人原因未能得逞。

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强行拉扯被害人左手摸自己下体,造成被害人左手背侧轻微伤。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庆竹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庆竹当庭辩称,其没有进入司某2家,也没有对司某2实施强奸行为,司某2手伤是去年秋天左右她自己摔伤的,龟头白色是当天去派出所路上淋雨了泡的,11月6日拍照仍是白色的,是因为没有见到阳光,身上大部分都是白色的,他们两家有矛盾,司某2是诬陷。

辩护人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庆竹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1.从作案时间上看,张庆竹当天没有去过被害人家里,更没有实施强奸行为;2.从着装上看,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被告人当天所穿裤子的颜色所述不一致;3.从报警时间上看,被害人案发7天后报警,不符合常理;4.从证据上看,除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外,证人王某1、王某2是被害人直系亲属,证人司某1证言系传来证据,证人均不在现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5.从手伤形成上看,案发后8天进行伤情鉴定,指控被告人所为不具有唯一性;6.补查的证据中,被告人供述没有经被告人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气象证明不能证实县城气象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没有第一时间随卷移送法院,拍照时间不是案发当天,不符合客观事实,应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庆竹趁被害人司某2(女,1949年8月出生,肢体二级残)长期瘫痪在床,丈夫出门家中无人之机,窜至被害人家中,将搭在被害人下体的衣物拿开,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部,后被告人脱掉自已裤子强行欲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个人原因未能得逞。

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强行拉扯被害人左手摸自己下体,造成被害人左手背侧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立案及被告人张庆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庆竹的身份、到案及没有前科的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4.被害人司某2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司某2,女,1949年8月2日出生。

5.被害人司某2残疾人证,证实被害人系残疾人,肢体二级残。

6.固始县气象证明,证实2020年6月2日、9日全县全天无降水,6月10日固始县往流镇郑营村日降雨量为0.3mm(降雨量极小,可忽略不计)。

(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言:2020年6月2日下午四点多我回到家,我老婆司某2跟她小姑司某1说她被张庆竹强奸一事,司某2当时坐在钢丝床上,我和司某1坐在旁边,他说张庆竹一共到家里来了三次,头两次都是用手摸她阴道,第三次把司某2裤子脱掉一条腿,然后把自己皮带解开,拉链拉开,阴茎露出来,趴在她身上,用阴茎去插她阴道,但是他阴茎没有硬起来,没有插进去,还拿她手摸他阴茎,导致她的左手腕现在还是整个是青的,张庆竹还威胁她不能把这事说出去,如果说出去,就把她掐死。

张庆竹老婆司某1听完非常生气,回去找张庆竹,我听到司某1在他家院子里拿棍子打张庆竹,但是张庆竹不承认,还说我老婆冤枉他。

司某1过一会来我家说打张庆竹,棍子都打断了,让我们原谅他。

由于年龄大了,说出去也丑,这个事也就算了。

等到第三天,我心里过不去这个坎,我去找张庆竹,他刚好出来,为司某2的事,我们吵起来,张庆竹不承认强奸司某2,我就跟他说去找村书记评理,在路上又吵起来,并且打起来,被高某拉开了。

司某2因为脑梗塞导致她下半身瘫痪,生活和大小便不能自理,平时我不在家就把她在进门堂屋的钢丝床上面,把她裤子脱到屁股根部,屁股下面垫上尿不湿,大小便就可以在尿不湿上面,如果满了,我在钢丝床下面放了一个红盆,也可以接住,我在家,她大小便都需要我帮助。

当天大概一点半我从家里走的,走的时候进门关上一扇、开一扇,我把她的裤子脱到屁股根部,用一件蓝色外套搭在她下半身。

我老婆手腕被张庆竹抓青了。

我老婆跟我说她看到张庆竹阴茎头是白色。

司某2是我老婆,从去年肢体残疾直到现在,自从发生张庆竹强奸司某2这个事后,司某2的状态没有以前好了,吃饭也不能吃了,得我喂她。

邻居之间难免会有矛盾,但是最近几年我们之间没有发生过矛盾。

2020年6月1日晚上一直到天亮,我一直在帮张庆竹抽水,结果他居然能回来强奸我老婆。

二三十年前,因为门口走路的事,确实吵过架,但没有打架,后来找人说说就没事了,这都过了这么多年了。

2.证人王某2证言:6月6日我回娘家,我母亲跟我说了她被张庆竹强奸的事,我爹妈嫌丢人不让报警,后来张庆竹家人还诬陷我爸妈,所以我带他们来报警了。

3.证人司某1证言:6月2日下午五点多,我干活回家,因为我家和司某2家挨着很近,我听到司某2喊我,我就到她家,司某2睡在门口钢丝床上,她跟我说张庆竹用手抠摸她阴道,还说张庆竹想插进去但是硬不起来,没插进去,还说张庆竹一下午去几趟摸她,抠她阴道,这时司某2丈夫王某1也回家了,也听到了司某2说的。

我当时一听这样说,就说等张庆竹回来我问问他。

等到张庆竹回来,我问他有没有干这种事,张庆竹说没有,我当时很生气,还用棍子张庆竹身上打了一棍,但是张庆竹坚持说没有摸、抠过司某2。

后来我在门口跟王某1、司某2说都年龄大了,真真假假,说出去不好听,这事也就算了。

中间好像隔了一天的下午,王某1在我家门口与张庆竹争吵几句,然后两个人要去村干部评理,等到天黑的时候,张庆竹回来说他被王某1打了,还说打架的时候被高某拉开了。

当天张庆竹下午一两点自己一个人回家吃饭,之后到地里找我要钱买汽油,大概三点左右,油买回来以后就一直在地里抽水。

4.证人张某证言:我是赵圩村村干部。

张庆竹跟我不是同爷的,也算远门堂兄弟,王某1是我们村的,没有关系。

我在村医疗室看见张庆竹在输水,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问张庆竹怎么回事,他说前一天让王某1打了。

我听村民传的说是张庆竹把王某1妻子司某2强奸了,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

我听说村里高某拉架了。

5.证人高某证言:我和张庆竹、王某1也算邻居,没有亲属关系。

一二十天前的一天下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当时天快黑了,我看见张庆竹和王某1在村部旁边打架,两个人年龄都大了,打得不剧烈,就是你撕我一下,我撕你一下,我就过去把他们两个拉开了。

两个人打架,可能是因为张庆竹摸了王某1老婆,王某1不愿意。

他们两家是邻居关系,处的关系还很不错,这么多年没听说他们吵过架打过架,没打架以前,王某1还帮张庆竹家抽水。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2陈述:2020年6月2日中午吃过饭,我丈夫王某1出门插秧去了,走到时候把我家门关上一扇、开一扇。

我因为脑血栓瘫痪有四年了,生活和大小便都无法自理,所以王某1出门的时候把我裤子脱到屁股根,然后屁股露在外面,屁股下面垫上尿不湿,用一件蓝色外套搭在身上。

我睡的床就是一个带洞眼的钢丝床,下面放一个红盆,当我想大小便的时候就直接在床上大小便。

一个蓝色外套搭在上面。

大概二点多的时候,邻居张庆竹到我家来,问我病怎么样了,我说还那样,腿还是不能动,张庆竹就把搭在我身上的外套拿开了,我的阴道露在外面了,张庆竹用手摸、抠我阴道,一边摸还一边说“靠逼你不知道舒坦”,我也不知道他抠我阴道多长时间,然后张庆竹就出去了,走到时候衣服也没有用衣服把我阴道盖上。

过一会张庆竹又过来了,又用手抠、摸我阴道,我当时喊“小姑啊…”,张庆竹用手捂我嘴,一边捂我嘴一边用手摸我阴道,摸了一会张庆竹又走了,衣服也没盖上。

过了一会张庆竹又过来了,过来以后直接把我左腿裤子全部脱掉,我阴道和屁股都露在外面,张庆竹把他皮带也解开,裤子拉链拉开,把他阴茎露出来,他阴茎很白,但是没有硬起来,然后他趴在我身上,用阴茎插我阴道,由于没有硬起来,插不进去,就在我阴道上面摩擦,我还感觉到他的阴茎碰到我的屁股,他的阴茎硬不起来,就让我用手摸他阴茎,我不干,他就用手拿我的左手去摸他的阴茎,因为张庆竹当时用劲很大,我左手腕到现在整个都被张庆竹抓青了,在我身上趴了一会,还跟我说不能把这是告诉我小姑,如果告诉就把我掐死。

因为他一直插不进去,张庆竹就从我身上起来了,把我裤子给我穿上,蓝色外套给我盖上,就走了,之后再没有来了。

我不愿意跟他发生关系,因为我不能活动,没法反抗,他抓我手摸他阴茎,把我左手腕也抓青了。

在这期间,我跟张庆竹说我们还是亲戚,你是我长辈,他说知道,后来我再说,他就说别跟他说这话。

四点多我小姑回来,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她,说的时候王某1也回来了,也知道这个事,王某1就去找张庆竹,因为考虑邻居关系,而且害怕丑,就没有想报警。

今天我女儿王某2回来知道这事后要求我报警,所以报警了。

他那天穿着蓝色衣服。

拿我手摸他阴茎的时候,我看到张庆竹阴茎头是白色的,和我老公的不一样。

张庆竹拿我的手让我摸他小鸡子,我不摸,他就抓着我的手让我摸他“小鸡子”,“小鸡子”就是就是张庆竹尿尿的地方,我的手就是被张庆竹抓伤的,是左手手背抓伤了。

他就住在我家东边隔壁,邻居关系,又是亲属关系,我叫他姑父,又叫他表舅。

我的左手手腕十几年前摔伤过一次,除了这次外,我的两只手都没有再摔伤过。

张庆竹6月2日下午两点多到我家时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前后一共来了三趟,以前我都说了,他来我家强奸我,这三趟持续多长时间记不得了。

二三十年前为门口走路的事发生过矛盾,也就是吵个架,没有发生打架,但是后来也处理好了,一直到现在我们两家也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平时关系很好,有事也会相互帮助。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庆竹供述和辩解:王某1老婆叫司某2,我和他们夫妻是邻居,一墙之隔,司某2叫我老伴司某1姑,喊我姑父。

司某2平时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行走,起床需要扶着,出门都是王某1扶着,有时我老伴司某1在家会帮她一下。

前几天大约六七点天快黑,王某1找我到大队书记家去讲理,我俩走到高某家门口时,王某1从后面打我后脑勺,又撕打我,右眼被打淤青了,要不是高某拉架,那晚肯定会被打得不清。

因为王某1听他老婆司某2讲我到他家欺负司某2了,他才第二天晚上找我去书记家说理,半路上打了我。

我没有欺负司某2,她喊我姑父,我不会欺负她。

我老伴听司某2讲了也质问我,她当时用拳头捅我后背,说我做了这事,连畜生都不如,我说我没做这事,我老伴就信了我的话,就没有问我了。

第二天晚上王某1拿着棍要打我,要我找书记评理,结果在半路上他打了我。

我没有用手抠插司某2阴道,我没有脱掉自己的裤子,趴在司某2身上,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就没有到他家去过,没这回事。

那天我和我老伴在湾里栽秧,中午两点多我回来吃饭,那时我老伴已经先吃了饭到秧田里去了。

吃了饭,我到湾里找老伴要钱打汽油,老伴给了我100元,然后我回家了,下午四点多我去丰港七里井打汽油,打了汽油我又回家了,五点多我又去栽秧了。

我那天穿着黑衣服裤子。

我的阴茎龟头露在外面,龟头发白,看起来跟白的似的。

二十年多年前,大集体时,我当时是生产队民兵排长,司某2和她嫂子吵架,司某2说我不向着她,她肯定因为这个事一直记恨我。

(五)鉴定意见,证实司某2左手背侧5.2×1.4cm青紫,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六)检查笔录1.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张庆竹阴茎龟头暴露在外,成白色状态。

2.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张庆竹阴茎龟头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