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燕英,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杨燕英儿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
原告蔡泉山与被告杨燕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蔡泉山、被告杨燕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蔡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的妨害;2.判令被告赔偿因漏水导致原告修缮房屋的经济损失3000元,具体数额待进行损失鉴定后再行追加。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原告发现其位于嘉峪关市芳馨苑9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屋顶渗水,经查,系被告太阳能热水器上水管漏水所致。
由于楼上渗水量较大,导致原告屋顶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
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推诿不理。
杨燕英辩称:1.杨燕英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因多次被人为破坏,故自2019年11月起就停止了使用,每次损坏均已报案,派出所及街道办均有相关记录及备案,自此以后,杨燕英家中一直使用的是电热水器。
据此,原告诉称其屋顶渗水系杨燕英的太阳能热水器上水管漏水所致与事实不符。
原告及杨燕英所居住的9号楼楼顶有多户人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原告认为是杨燕英的热水器上水管漏水导致其屋顶渗水没有依据。
2.杨燕英所居住的9号楼共有六层,原告的房屋位于五楼,即便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上水管漏水,屋顶渗水的也应当是六楼房屋,而不是原告居住的五楼房屋。
时至今日,六楼业主并未因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找过杨燕英。
3.杨燕英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9号楼楼顶南侧位置,根据9号楼的房屋结构,处于屋顶位置的太阳能安装区域,南侧和北侧中间以屋脊相隔。
2020年9月1日,原告以相同理由致电12345市长热线,并已委托社区人员和物业相关人员调查调解,经实地勘查后,社区人员已明确认定即使杨燕英的太阳能热水器有漏水情况,也无法流至原告房屋渗水的位置。
原告不接受调解结果,辱骂相关工作人员,将杨燕英诉至法院。
综上,原告要求杨燕英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照片2张,欲证明被告所有的太阳能热水器漏水致其房屋受损。
被告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从其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位置来看,即便太阳能热水器漏水也不可能渗漏至照片显示的渗水位置。
因被告认可照片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2.被告提交照片4张及视频资料3段,欲证明其房屋位于一楼,太阳能热水器即便漏水也应当渗漏六楼房屋,不可能渗漏五楼房屋。
原告不认可照片真实性,并表示不清楚视频资料是什么意思。
因照片及视频资料不能证实与本案原告所诉具有关联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