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医疗人刘某,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8年2月9日撤销案件,同日被释放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刘某现在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
法定代理人佟某,女,195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系被申请人刘某之母。
指定诉讼代理人谢广益,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安康医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刘某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31日20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刘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城楼东侧红墙安检口处,持铜剑无故刺扎现场三名执勤武警,致被害人杨某右面部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张某手部开放性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尚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涉案精神病人刘某被当场抓获,作案工具已起获并扣押。
我院鉴于刘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2018年3月28日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刘某后于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
北京市安康医院现出具《诊断评估报告书》《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刘某经诊断评估,病情达到临床痊愈标准,目前无人身危险性,建议解除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佟某书面承诺,保证在刘某解除强制医疗后,由其对刘某进行监管。
被强制医疗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谢广益建议本院对刘某解除强制医疗。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对刘某解除强制医疗。
上述事实,有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编号2020-06),北京市安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书(强医评字第〔9885〕4号),承诺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