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朝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音满特嘎,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吕顺,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理人:吕家志(吕顺之父),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森奥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奥微公司)起诉被告吕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森奥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宝音满特嘎,被告吕顺及其法定代理人吕家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奥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前员工。
被告离职后因琐事对原告北京森奥微科技公司及公司法人孙朝煜产生不满,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告公司大门泼洒粪便。
被告多次向北京市质监局、工商、消防部门恶意举报原告产品不合格,产生交通事故、销售假冒三无产品、存放易燃易爆品行为等。
被告在电话、微信里多次对原告的法人和员工进行辱骂、侮辱,在石景山居然之家停车位对原告的员工郭杰(被告的上级领导)所有的哈弗H6(车牌号×××)的右前门,右后门用油漆喷涂了大写的英文SB符号。
随后被告又多次在网络发信息:“骚逼133XXXXXXXX(郭杰的手机电话)随便草”。
短信息污其公司领导是“贱女人,性从业者”等等。
随后不断有网友打此骚扰电话,不断的对原告、法人、员工进行人身侮辱。
被告还通过登录原告公司员工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验证码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骚扰。
综上,被告在大庭广众下对原告、法人、员工进行侮辱,贬低原告公司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声誉,严重影响原告公司的经营秩序,被告存在明显侵权行为。
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吕顺辩称,我是喷过郭杰的车,但我已经赔偿了,也受到了处罚。
我之所以泄愤是因为公司不给我工资,我向公司主张,公司晚给了两天,这个派出所也已经解决了。
我找老板要工资,是我和老板之间的事情,和别人没有关系,我给老板干活,差一个月工资,但是郭杰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说自己卡里钱多没多自己不知道吗,我打单子之后公司才给我工资。
这些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赔偿了郭杰喷车、因给公司大门泼粪导致员工停业赔偿老板的损失共计7000多元,已经支付给老板和郭杰了,有收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吕顺原系森奥微公司职工,郭杰为其领导,吕顺离职时因发放工资问题与森奥微公司产生矛盾。
2018年5月29日,吕顺将郭杰所有的×××号哈弗H6汽车的右前门、右后门等进行喷漆。
同日22时许,吕顺向森奥微公司大门泼粪,将大门锁眼封堵。
2018年7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作出京公石行罚决字[2018]000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吕顺行政拘留十日。
此后,吕顺赔偿了上述财产损失。
吕顺自森奥微公司离职后,向质监、行政、消防部门投诉、举报森奥微公司涉嫌违法。
森奥微公司提出吕顺多次在菱智论坛、我的汽车之家网站恶意诋毁该公司产品,附言“悠途垃圾三无产品”、“悠途三无产品好几个出事的了”等字样,吕顺否认发帖。
2018年8月10日,吕顺书面确认对离职后宣泄私愤行为,并保证不再发生错误,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损失。
2020年4月20日,吕顺书写:“本人吕顺于2020年4月1日通过12345网络平台填写举报信息,泽洋大厦15层违规组装生产堆放易燃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此后于4日左右再次通过12345平台举报泽洋大厦15层违规组装生产堆放易燃物,存在消防隐患。
以上举报内容是本人恶意举报,所举报内容虚构事实。
此举报共发生上述两次。
本人保证不再发生任何形式的举报,并承担因此举报所造成的泽洋大厦和大厦内用户的所有损失”。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
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