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114民初5593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20公开日期:2021-09-15
当事人: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凡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593号原告: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世纪西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庄永照,总经理。

被告:宁凡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1日,住济南市章丘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序伟,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寿延,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凡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3号、5号公寓楼;2、判令两被告返还3号、5号楼超支工程款3799129.18元及利息损失(以379912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向原告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36566.62元);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经章丘市人民政府章政字[2013]1号文件批准,原告村庄按政府要求进行居民点拆旧复垦项目,原告村委会进行的居民点拆旧复垦项目,需要建设公寓楼5幢,1该5幢公寓楼均由被告宁凡春借用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予以承揽建设。

现两被告已将1号、2号、4号楼向原告进行了交付,但3号、5号楼两被告至今迟迟未向原告交付。

已实际影响到原告村委会居民点拆旧复垦项目的推进。

另,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的付款,系按1-5公寓楼综合付款,但此前被告起诉原告要求付清1号楼、2号楼、4号楼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要求分别结算的请求,故经原告计算,3号楼和5号楼现实际向被告超支工程款3799129.18元,两被告应予返还。

为保证政府专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原告村委会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令如上请求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章丘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已于2021年1月23日注销登记,依据相关规定,该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