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姜峥嵘。
原告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峥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物业费82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恒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维护。
被告系该小区8号楼。
自2020年1月起至今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824元未给,经多次催要仍然拒绝支付,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