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炜杰。
被执行人:董锋永,男,1982年9月 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浅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锋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浅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董锋永支付给嵊州市浅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款1486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董锋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董锋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董锋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董锋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董锋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董锋永名下有大额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
截至2021年7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董锋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董锋永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董锋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并将对其进行曝光。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浅色文化传媒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