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明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5民初5863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27公开日期:2021-09-09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明辉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863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夏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辉,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