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井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25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02公开日期:2021-08-17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井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5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井超,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井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