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井超,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井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