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宝林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东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5民初31602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5公开日期:2021-08-17
当事人:朱宝林;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1602号原告:朱宝林,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民,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婷,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伟锋,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锦,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端靖,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宝林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东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朱宝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宝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