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步法,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振兴会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步法,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娟,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峰,男,1963年7月0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华夏国际商会有限公司等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娟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夏国际商会有限公司、华夏振兴会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乔蓓华审判员 陈 琪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宁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