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弛,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关于王秀芝与张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02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张弛应返还王秀芝20000元及利息。
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秀芝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3月10日、6月9日、7月2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资金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工商总局、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徐州市天骄世家3号楼1单元203室房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弛名下位于徐州市天骄世家9号楼1单元408室房地产,暂不适宜处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