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宇雯,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胜,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利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张志普,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本院在执行内黄县恒通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杨利英、张志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黄县恒通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撤回对(2021)豫05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0527民初3661号民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