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与陈月华、陈庆荣、刘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1203执44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7-08公开日期:2021-07-19
当事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陈月华;陈庆荣;刘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70510594,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负责人:周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鹏,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陈月华,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高港区。

被执行人:陈庆荣,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高港区。

被执行人:刘岚,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高港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2017年4月2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陈月华、陈庆荣、刘岚签订编号为(白马)泰农商高个保借字(2017)第04120801号《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月华向原告借款金额85000元,被告陈庆荣、刘岚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向被告陈月华发放贷款85000元。

双方一致同意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3.7025%计算)由被告陈月华分期履行,具体分期如下:2019年10月28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9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020年10月28日前结清全部借款利息;如被告陈月华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尚欠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陈庆荣、刘岚对被告陈月华上述债务的履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前支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及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多个银行账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岚银行账户余额15893.75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月华银行账户余额26301.32元及公积金账户余额96700元,合计123001.32元,其中向陈月华发放2021年4月至6月的生活费4200元,剩余118801.32元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分配12591.43元。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3、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的不动产、公积金、工商登记、地税等信息,未发现相关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其他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在全省法院关联案件进行了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月华、陈庆荣、刘岚在省内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而陈月华、陈庆荣仍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完毕。

7、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发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