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戴娟娟,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2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欣然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超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