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蒙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0312民初5014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7-13公开日期:2021-08-05
当事人:蒙某某;姚某某;马某某;唐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12民初5014号 原告:蒙某某,男,汉族,住广西永福县。

原告:蒙某某,男,汉族,住广西永福县。

原告:蒙某某,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第三人:马某某,女,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第三人:唐某某,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蒙某某、蒙某某、蒙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及第三人马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蒙某某、蒙某某、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09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蒙某某与姚某某(被告同胞妹妹)于2002年底认识并同居生活,当时,一起生活的有原告蒙某某的未成年子女蒙某某、蒙某某、姚某某的未成年女儿马某某。

2008年3月13日原告蒙某某与姚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2月4日姚某某因病去世。

被告因2017年5月向第三人唐某某购买坐落于桂林市临桂区向原告蒙某某、姚某某夫妻借款,姚某某于2017年5月6日通过桂林银行卡取现20000元,2017年5月9日通过桂林银行卡取现10000元给被告交纳购房押金,2017年7月24日通过桂林银行代被告向第三人唐某某支付购房款200000元,2017年7月24日通过桂林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40000元,总计270000元,被告向姚某某出具借条(姚某某去世后,该借条由第三唐某某人留存)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以其工资卡交姚某某每月扣其工资1900元以及被告将所购房屋交原告蒙某某、姚某某出租,租金收入分期归还借款。

从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工资每月1900元,还款19个月,共还款36100元,姚某某与承租人孙玉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月租金1500元,合同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还款15000元,姚某某与出租人詹敏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月租金1000元,合同从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还款8000元,被告共还款59100元,尚欠210900元。

姚某某去世后,被告拒绝归还借款。

原告认为,被告购房缺乏资金向原告蒙某某、姚某某夫妻借款,姚某某通过取现给被告、转账到被告账户及代被告向第三人唐某某支付购房款等方式提供给被告借 款,被告也将购买并登记其名下房屋给姚某某及原告蒙某某出租,由原告蒙某某、姚某某收取租金归还部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借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姚某某去世后,该部分债权,有一半属原告蒙某某财产,姚某某部分财产依法应作为遗产由原告蒙某某、蒙某某、蒙某某、第三人马某某继承,被告拒绝归还借款有违诚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特诉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在另案审理原告蒙某某、蒙某某、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第三人姚某某继承纠纷的一案中,原告蒙某某、蒙某某、蒙某某已经以姚某某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5、判令第三人姚某某借原告蒙某某夫妻余款218100元中一半109050元归原告蒙某某所有,一半109050元被继承人遗产,三原告蒙某某、蒙某某、蒙某某均等各继承2726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桂0312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蒙某某所主张的判令姚某某的该项诉讼